记者李强
晨报讯在沪外资银行明年1月1日起可开办代理保险业务。近日,上海银监局向在沪外资银行专门发文明确了五点监管要求,其中着重强调:在宣传保险产品时,外资银行应重点明确保险产品经营主体与代理人间的区别,不得将银行产品与代理保险产品相比,不得随意夸大宣传,在宣传内容及有关投保书(单)中禁止出现“银行”字样。
上海银监局有关负责人昨天介绍说,在开办代理保险业务前,外资银行需先向上海银监局备案,取得备案回复通知书后,再向上海保监局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
银监局的监管要求中指出,只有持有上海保监局核发的《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营业网点才能经营代理保险业务。外资银行不得在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的网点和其他场所宣传、销售保险产品。此外,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不得在外资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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