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郭京霞)因出版英国著名作家毕翠克丝·波特撰写的童话故事《彼得兔系列》丛书而被工商行政机关处罚的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无奈之下将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诉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其出版丛书的行为未侵犯沃恩公司注册的11个商标的专用权。该案因系我国首例请求确认不侵犯商标权案而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昨天,市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出版社未侵犯其中9个商标的专用权。
毕翠克丝·波特创作的一系列童话故事闻名世界,1994年至1997年间,沃恩公司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以她创造的动画形象分别注册了11个商标。
2003年4月,社科出版社出版了《彼得兔系列》丛书,2003年5月8日,沃恩公司向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投诉,认为该丛书侵犯了该公司的“兔子小跑图”的注册商标专用权。2003年8月27日,西城工商分局认定社科出版社侵权,没收了社科出版社现存2万多册侵权图书,并处罚了35万余元。社科出版社不服,先后将西城工商分局和沃恩公司告上法庭,前者要求撤消行政处罚,后者请求确认不侵犯沃恩公司11个商标的专用权。
上周五,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西城工商分局的决定,认定出版社存在对“兔子小跑图”图形商标的侵权,故此次审理驳回了出版社对该图形商标的不侵犯认定起诉。
另一方面,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毕翠克丝·波特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起,她的作品在中国已进入公有领域,因此,沃恩公司对这些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将受到一定限制,不得以其享有上述商标专用权为由阻碍他人对毕翠克丝·波特作品进行正当使用。据此,法院共认定出版社未侵犯被告9个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J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