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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信托成“鸡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4:31 上海证券报

    业内人士认为,尽管银监会发布两个通知为异地信托"开闸放水",但骤然严格的条件,可能导致此项业务最终沦为信托公司想做又做不了的"鸡肋"业务

    银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抬高了信托公司异地推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门槛,要求信托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
务的,其"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5亿元",且异地资金信托"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一百万元"。业内人士认为,尽管"通知"为异地信托开闸放水,但骤然严格的条件可能导致此项业务最终沦为信托公司想做又做不了的"鸡肋"业务。

    对比今年早些时候银监会下发的两个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可以发现,监管部门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风险控制的要求更为严格,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于申请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信托公司的资格条件,由原来的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人民币3亿元,提高到5亿元;接受异地推介的资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元),且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收入证明"。而此前征求意见稿仅要求每份合同金额不低于50万元。

    西南证券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孟辉分析,抬高信托公司异地发行集合信托计划的门槛,一方面有利于控制金融风险扩大,另一方面要求机构和自然人委托人提供资产或收入证明文件,也可提高委托人投资的风险承受能力,而这正是以往信托计划风险控制措施中所缺少的一环。以往的信托投资者一般只注重满足投资限额的要求,他们往往倾其所有,或游说亲朋好友加入以达到最低限额,这样的投资人其风险承受能力可想而知。要求委托人提供收入证明,从表面看是增添了投资者的手续环节,提高了信托公司的交易成本,但其本质是通过对投资人的筛选来减少信托风险的社会影响。

    但业内人士也指出,上述规定可能涉及侵犯委托人的隐私,也可能出现开假证明之类的不诚信手段。同时,抬高门槛挡住风险的同时,也把大部分有意开展异地业务的信托公司挡在了门外,且即便是符合条件,异地信托也可能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而成为"鸡肋"。

    第二,"通知"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明确托管机制将在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中全面试行,而征求意见稿中,只是要求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的信托资金需实行托管。

    有研究人员认为,前段时间信托公司频出事端造成社会对整个行业的信用评价降低,这显然已经影响到了监管部门的态度,托管制的确立即是一个明证。在一些信托业人士看来,信托公司作为一个"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专业机构,承担委托资产的受托人、帐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是理所当然的事,而现在将这三种角色互相分离,是对这个行业的不信任。

    但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规定,集合资金信托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或信托公司,也就是说,信托公司只是不能做自己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的"帐户管理人",这样有利于在资金管理和投资管理之间设置防火墙,防止信托财产被挪用。

    此外,"通知"还明确,"商业银行只承担代理资金收付责任,不承担集合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信托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不得将信托财产再委托给其他人管理"。这些措施要求似乎都是从以往案例积累的经验教训中提炼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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