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规范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计划最多在两省推介,异地推介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
本报讯 (记者谢艳霞)针对信托投资公司目前存在的一些不规范问题,银监会日前连发两项新规。根据最新规定,信托投资公司每个集合信托计划最多只能同时在其注册地银监局辖内(城市不限)和另一个银监局辖内不超过两个城市推介,且接受异地推介的每份资金信托合同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净资产不少于5亿
并非所有信托公司均可异地推介其信托计划。银监会明确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异地推介信托计划必须具备多项条件:信
托公司在其注册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计划不少于2个,且在最近一年结束的集合信托计划中没有信托本金发生损失且应由信托投资公司承担责任的情形;最近两年自营业务未发生重大风险隐患,且按照银监发〔2004〕4号文件要求提足全部准备金后,净资产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银监会称,具备以上条件的信托公司可以申请异地推介信托计划的资格。但信托投资公司欲异地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时,须先经注册地银监局审批其办理异地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资格,并在开始异地推介前向推介地银监局和注册地银监局报告。银监会还规定,机构委托人需同时出具其投资于该集合信托计划的资金不超过其净资产20%的证明文件,而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时出具个人稳定的年收入不低于10万元的收入证明。
信托资金试行托管制
银监会还强调,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信托资金应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信托投资公司必须将该集合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交由合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合格的信托投资公司托管。
银监会更要求,信托投资公司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权10%以上份额的受益人反对该关联交易条件,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暂停达成该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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