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国际商报讯12月17日,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及全国虾产业联盟致信美国商务部,强烈质疑美国对中国暖水虾反倾销终裁结果。信中指出,11月30日,美国商务部公布了对中国暖水虾反倾销终裁结果后,在规定的纠正期内,中方企业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对终裁的书面质疑,强烈要求美国商务部认真考虑中方企业的意见和要求,修正不公正的裁决。同时,为了保护中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中方保留对美国商务部不公正、不合法的裁决诉诸法律的权利。
中方企业认为,美国商务部裁决不公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严重违背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协议》、美国反倾销法的规定,选取数倍于实际水平的替代国价格,为中国两家强制应诉企业人为制造了82.37%和84.93%的不合理、不合法的税率,结果还导致55.23%的不公正的平均加权税率和112.81%的非应诉企业惩罚性税率。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方企业先后向美国商务部提交了3套替代国价格:一是印度水产品协会向其会员企业发布的2003年6至8月印度两个省原料虾价格数据;二是美国水产品合格证理事会网站上公布的印度虾加工企业按规格支付的原料虾价格;三是印度两家最大的虾生产公司原料虾平均采购价格数据,也是同时期这两家公司向美国商务部报告的被美国商务部接受的反倾销调查公开版本。如果按照中方企业提供的符合实际的替代国价格计算,这两家中国强制应诉企业的倾销幅度均应为0或接近0,也就是不存在倾销。但美国商务部执意拒绝接受中方企业的替代国价格数据,并坚持采用了印度一家海产品公司财务报表数据中的原材料平均采购价格做为中国原料虾替代价格,比印度原料虾的真实价格高出数倍。
中国企业所提供的替代国价格数据完全符合准确性、可比性、代表性和同期性的原则。而美国商务部所选择的替代价格根本不符合这些原则:
首先,美国视中国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并选取替代国价格计算中国虾产品倾销幅度本身就无公正性可言。
在准确性方面,中方应诉企业生产采购的原料虾均是带头虾、分规格定价。中方企业提供的3套价格均是分规格的带头印度原料虾实际采购价格,符合中国企业采购原料虾的实际情况,特别是3套不同来源的价格水平相差无几,每公斤在2.15美元至3.18美元,这也说明这3套价格符合印度原料虾价格的真实价格,符合准确性、可比性原则。
而美国商务部选择的印度某公司财务报表上的原料价格数据是该公司2002年度采购的全部水产原料,不分规格大小简单算术平均成本,这些原料中不仅包括了20%以上加工过的去头虾,还包括了其它海产品(如龙虾)。因此高达每公斤5.97美元。该平均价格一是不符合中国企业采购的原料虾的实际情况,二是包括二次加工成本和其它海产品成本以及税款,大大高于全部带头带壳未加工虾的价格成本,因此不符合准确性、可比性这一最重要的原则。
代表性,即替代国价格应尽可能全面代表替代国该产业的成本。
中方提供的价格中:1.印度水产品协会的数据是印度两个省的平均成本价格。据国际刊物《世界虾养殖》的数据,这两个印度省虾产量代表了印度虾产业55%的产量(美国商务部选择的印度公司位于其中的一个省);2.美国水产证书理事会的价格是全印度原料虾价格。而美国商务部选用的价格只是印度一家公司的价格。很显然,中国企业提出的替代价格具有代表性,美国商务部选用的数据根本不具备代表性。
同期性,即替代国数据应尽可能与反倾销调查期吻合,这也是为了保证价格的可比性和准确性。
此案调查期为2003年4月至9月。中方提供的印度水产协会价格是2003年6-8月期间的价格,美国水产品合格证书理事会价格是2003年4-9月期间的价格,全部是调查期间的价格。而美国商务部选取的印度这家公司财务报表价格是2002年4月至2003年3月,不在调查期的任何时间段。
公开性,即是可以公开获得的信息。
中方在初裁前已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了印度水产协会向其会员发放的书面信息材料。就中方提供的价格信息,美国商务部曾打电话给印度水产品协会,该协会确认了这个价格是实际采购价格。
此外,中方提供的美国水产品合格证书理事会的价格是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是可以公开获得的。印度两家应诉公司的平均价是美国商务部接受的这两个公司向商务部提供的公开版本信息。
很显然,无论从哪一条来讲,中方提供的替代价格都符合法律规定,而美国商务部选取的价格不符合法律规定。
在初裁结果出台后,中国商务部、食土商会及应诉企业对于美国商务部违背虾规格不同价格不同的常识,采用印度这家公司不分规格的原料价格作为替代价计算中国虾倾销幅度提出了强烈的反对。实际上,按照中方提出的印度水产协会价格(美国商务部从未否认过这个价格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印度生产商在调查期对31/40规格生虾原料的实际价在1.63美元-2.15美元/公斤之间,但美国商务部在终裁中坚持采用这家印度公司5.97美元/公斤的不合法价格作为31/40规格的基价进行计算,人为地把替代国价格提高了277%-366%,背离了中国企业根本不存在倾销的事实,制造了高税率。
美国商务部拒绝18家中国应诉企业获得平均加权税率的的理由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美国商务部在计算倾销税率时坚持使用了归零原则,将倾销幅度为负的一律按零计算,人为提高了倾销幅度的计算结果,而这个原则早已被世贸组织裁决为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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