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伊晓霞报道:银监会昨日对外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信托投资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信息披露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规范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切实保护信托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银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这是监管部门加强信托投资公司监管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保障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托投资公司的健康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
远的影响。
“两个通知”要求,对集合资金信托业务采取事前5日报告、发行后5日正式报告制度;对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开展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则进一步引入了信托投资公司异地展业的资格确认制度。
其次,信托投资公司对参与集合信托计划的委托人资格和信托资金拟投向的项目要实施尽职调查,并出具独立的尽职调查文件。
第三,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将逐步试行托管制,对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
第四,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并且交易条件不得劣于非关联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条件。
第五,商业银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务,不得代签信托合同。
第六,必须遵循“诚信、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信息披露原则,信托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但委托人和受益人以书面形式声明选择其他信息披露方式的除外。
(侯颖/编制)(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