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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中药如何在欧洲市场进行植物药注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10:31 新华社

    据不完全统计,欧盟共有1272种植物药在市场流通,年销售额超过160亿欧元,并且呈明显的增长趋势,超过60%的欧洲人使用植物药,在法国每年就至少有1000万人次。这对我国中医药工业是一个很好的商机。要实现中医药国际化,寻求中医药在欧洲市场更大的发展,就必须对欧洲植物药现状及相关法规有一个较好的了解,使中药拥有合法的身份。

    植物药主要用于轻症疾病和健康保健。轻症疾病指以下16个方面:心脏神经兴奋;血液循环紊乱,微细血管脆弱,痔疮;创伤,头皮痒,烧伤,跌伤,红斑;牙痛;肠胃系统,结肠炎,腹泻;痛经;胆囊分泌失调;伤风,流行性感冒;食欲亢进,体重增加,虚弱,体重减轻;头痛;睡眠,精神亢奋;眼睛炎症;口腔感染;咳嗽,支气管炎,感冒;泌尿系统、尿路感染,前列腺炎;关节疼痛。

    与中医药相关的欧洲植物药法规主要有欧盟“2001/83/EC法规”和欧盟“2004/24/EC法规”。

    欧盟“2001/83/EC法规”要求所有植物药必须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植物申报需要提供以下内容:物理、化学数据;生物学和微生物学试验;药理和毒理试验;临床试验。

    欧盟“2004/24/EC法规”对“欧盟2001/83/EC法规”中关于产品的安全性、质量和效果的有关条文进行了修订,并规定一个特殊的申报简化程序,以便使一些缺乏文献资料的传统草药能够申报。不过,此简化程序仅适用于长期在欧洲使用的传统草药产品,对于欧盟国家以外的草药依然采取慎重的评估。

    “欧盟2004/24/EC法规”规定:申报草药产品需提供证明,证明该传统草药已在欧盟成员国境内使用超过30年以上,或已在欧洲使用15年以上,同时在欧盟以外国家或地区使用30年以上。还要提供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充分证明。传统草药产品不需要由执业医生监督使用。无论口服、外用及喷鼻制剂,必须有明确的使用剂量。

    欧盟为此专门成立草药产品专家委员会,他们的任务是:制定产品申报程序;准备草药产品药典专题文献。专题文献内容将包括草药临床应用、剂量、给药途径和其他安全使用方面的资料。

    欧盟成员国之间对植物药管理规定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药用植物名单,二是产品申报要求。如德国,植物药申报以文献资料为依据,并需证明产品有效性。许多虽然长期使用但没有研究资料的传统草药,则无法申报。而在法国,长期使用的植物药,即使没有研究资料,也可以申报。

    这里需特别介绍一下法国的有关法规。法国药典收载了196种无毒性药用植物和31种有缓泻作用的植物,这些植物可以以多种剂型生产销售。药典规定植物药产品申报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生产资料:包括植物学鉴定和植物原产地;生产过程;原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定性定量;成品的稳定性测试;高压液相,气相,色谱标准;辐射,农药残留,微生物标准;

    毒理资料:包括水溶性提取物、酒精浓度低于30°的水醇提取物和酊剂等。

    临床资料:此项内容仅适用于在允许的疗效以外的作用。对这些作用,需要提供临床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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