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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不容情并不妨碍法内施情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9:46 东方早报

  北京出租车司机高海军,为急送临产孕妇去医院而连闯红灯。面对连闯红灯面临的交通处罚,高海军自认该减免,宣武区交通支队法制科工作人员称不能,但可提出复议申请并在证据确凿且理由充分情况下被考虑减免,有关专家则认为应酌情从轻。

  表面上,法与情以冲突的方式呈现于我们面前。连闯红灯肯定严重违反了交通法规,但原因是为了救人于安危之间。故对高海军:执法机关罚款、罚分,于法有据;要求从轻、
甚至减免的声音,于情合理。解开这结,似乎两难,要么法不容情、要么以情动法。

  但实质上,法与情并非水火对立。在我国现行《行政处罚法》中,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比照而观高海军的违法行为,有扰乱公共交通秩序的隐形社会危害,但却没有一点显形社会危害后果。在母子两条人命的安危与交通秩序的守违之间,孰重孰轻、谁大谁小难道还有疑问?减免处罚,合法。

  换个角度看,如果对高海军法不容情,那么再碰上人命关天的情形,的哥们的理智选择就是严守交通法规,哪怕因此会眼睁睁看着活生生的人在自己的车上死去。请问,这是法治本意吗?

  这也提醒我们更应关注本源性质的立法善意,检视法律文本对情的包容程度是否合乎以人为本,若社会普遍认同的、应有的法内之情却在法律文本中不存、成为法外之情,逼出以情动法现象,则意味着法律文本本身该改变了,一如去年废除那部关于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的条例一样。法内有情,是法治社会追求的目标。

  四川大学政治学院祝俊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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