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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坚定不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9:44 商务部网站

  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2月22日开始施行。此举是中国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又一重大举措。

  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表示,保护知识产权不仅是中国履行国际承诺,创造良好的贸易和投资环境,提高对外开放的需要,更是中国
促进科技创新、规范市场经济,促进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需要。中国各级法院在依法审理知识产权纠纷当中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等方面不断加大审判工作的力度,取得了进展。

  《解释》共有17条,前7条分别对《刑法》第213条至第219条规定的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规定,主要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立法比较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等问题。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与原有的司法解释和追诉标准相比,7种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中的4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都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

  《解释》较前法规的规定,概括来讲,一是降低定罪的门槛,二是加大了打击的力度。表现在,与非法出版物解释相比较,把侵犯著作权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20万元降低到5万元,违法所得数额从5万元降到3万元;和追诉标准相比较,把追诉标准规定的侵犯商标权这一类犯罪的定罪标准由原来的非法经营数额10万元和20万元,降为5万元,同时还增加了一个规定,就是违法所得达到3万元的,也要定罪;对单位犯罪定罪的数额标准也作了调整,由原来是个人犯罪标准的五倍降低为三倍。

  在谈到进出口涉及到侵权的产品如何处理时,曹建明认为,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正在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坚决查处进出口产品当中的侵权问题。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还是出口到国外,中国的公安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就会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包括对国外走私进口的侵权产品,中国的海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以后也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查处。

  他说,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遇到这类进出口侵权产品会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于代理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如果是明知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权行为人采用了走私的手段进出口侵权产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可以按照走私罪来定罪处罚。第三,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侵权人出口侵权产品,这也是外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这个《解释》规定,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所以,相信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进出口侵权问题的处理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国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个案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这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中国加入WTO后非常重要的发展。

  关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曹建明说,“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虽然对驰名商标没有做专门的规定,但是并没有影响对驰名商标的特别的保护”。

  曹建明认为,首先,中国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仅是限于不予注册或禁止使用、复制或者模仿、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没有一般性的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它通常对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构成是没有影响的,所以,从这个角度讲,不对驰名商标做特别的规定,也不影响中国刑法、包括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

  其次,驰名商标,包括驰名商标的价值,一般都比普通注册的商标和它的商品的价值要高。因此,该《解释》中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规定,就是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时,对有些侵权行为可以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或者按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据此,侵犯驰名商标的行为,通常更加容易达到定罪的数额标准。所以,尽管是没有明确规定对驰名商标进行特别保护,但实际上已经体现了对驰名商标的特别保护。

  第三,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中国不仅对驰名商标刑事保护,而且,人民法院在近年,尤其是加入WTO后,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包括侵犯注册商标权、网络域名、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不少法院已经通过判决确立了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来个案认定自己的驰名商标,上海、北京的法院已通过这些案件予以认定,这是中国进入WTO以后非常重要的发展。

  (编发:范嵬 信息来源:国际商报 记者:刘朝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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