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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欲试点房产信托新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9:10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 (记者王庆慧)优良的信托公司将会获得“好人举手”的激励,并优先获得试点开办房地产信托产品。

  记者昨天获悉,中国银监会目前正在上海就《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后续调研。一位接近此事的有关官员昨天对记者透露说,新办法降低了过去信托业200份合同的硬门槛限制。但反过来,更加提升了“软门槛”,软门槛的要
求包括了对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账目管理、托管制度以及产品推出前严格的审计与尽职调查等等都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他指出,上海正在争取先行试点新政策下的房地产信托,可能会采取定区域定项目定公司的模式先行展开。

  据了解,自央行去年出台121文件以来,由于对房地产项目四证俱全的要求,房地产公司传统的利用银行资金的进行前端融资的主要渠道被堵塞,很多项目处于“断炊”状态。为此,房地产信托在去年四季度后出现了井喷行情,根据中国信托业季度报告统计,2003年第四季度共有34家信托公司发行了87个集合信托品种,募集资金总计86.6亿元。其中房地产信托品种37个,筹集资金35亿元,在各类信托产品中拔得头筹,且房地产信托的收益率也是高高在上,获得了投资者的追捧。但是,由于房地产信托合同200份以及每份不超过5万元的限制,使得信托融资相对于庞大的土地成本来说,无异杯水车薪。

  上海银监局一位官员表示说,新办法最大的特点是,没有对房地产信托强调一定要四证齐全,因此,对房产企业来说,一个大的利好是,一些“土地购并”项目的资金将可以从信托渠道获得融资。

  复旦大学金融学教授孙立坚评价说,监管方面适度降低对房地产信托的门槛,是以2006年全面开放为线进行谨慎探索,房地产信托目前面临巨大的市场需求,也是信托公司开拓市场的极好的机会,但监管方一定会以稳为重。

  昨天,中国银监会在其官方网站发布通知,对信托投资公司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的资格确认、推介方式、资金托管、信息披露和监管协调等环节做出了全面、具体的规定,明确要求: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应采取事前5日报告、发行后5日正式报告;开展异地信托业务要求资格确认;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应进行尽职调查;信托拟投向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或者投资于有价证券的,必须引入托管机制;办理集合资金信托业务时,在任何一个会计年度与任何一个关联方交易的发生额不得超过集合信托计划的50%;商业银行只限于向信托投资公司提供代理收付服务,不得代签信托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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