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000583)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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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3日 05:2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以下简称:中信成分)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成都托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科技)、江苏炎黄在线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27日和2003年7月30日,中信成分与托普集团分别签订《人民币借款合同》12份,托普集团向中信成分借款人民币1.36亿元;托普软件为托普集团向中信成分借款中的96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炎黄在线为托普集团于2003年7月30日向中信成分所借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托普科技以自有财产为中信成分与托普集团在2003年6月27日至2004年12月27日期间形成的最高额为人民币4000万元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就用于抵押的财产办理了抵押登记。中信成分依约向托普集团发放了贷款,但是从2003年9月21日开始,托普集团即未再按期向中信成分支付前述各笔贷款的到期利息,担保人也未承担担保责任。中信实业银行成都分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托普集团偿还中信成分借款1.36亿元及利息;判令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币96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炎黄在线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人民币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确认中信成分对托普科技为托普集团向原告借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享有抵押权;判令托普集团、托普软件、托普科技、炎黄在线承担担保全费和诉讼费用。 详情请见2004年7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2月7日开庭审理,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偿还中信成分1.36亿元及利息。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全部偿还。利息计算方法:自中信成分划付借款之日至《人民币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止,按《人民币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自《人民币借款合同》到期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的同期逾期利率计算; (2) 中信成分对托普科技的抵押物在4000万元限额享有抵押权; (3) 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96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4) 炎黄在线对托普集团所欠中信成分3000万元借款和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5)本案案件受理费798012元,财产保全费680520元,共计1478532元,由托普集团承担739256元,托普软件承担389256元、托普科技承担200000元,炎黄在线承担150000元。 3、备查文件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09号《民事判决书》; (2)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35); (3) 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江支行)诉托普集团、成都西部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部软件园)、托普软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工行滨江支行与托普集团于2003年签订了总金额为8840万元的8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工行滨江支行与西部软件园约定:西部软件园对托普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保证担保。2003年11月,工行滨江支行与托普软件约定:托普软件名下的44913.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评估价5000万元)作为托普集团向工行滨江支行借款的抵押物。对于上述合同,托普集团除了支付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后,未再付息,西部软件园公司也未能履行连带清偿的义务。工行滨江支行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判令托普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偿还884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和支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和罚息(截至2004年3月20日应付利息和罚息为943795.96元);判令西部软件园对托普集团884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向工行滨江支行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判令工行滨江支行对托普软件提供抵押的郫国用[2003]字第0925号、第0926号、第09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登载的97953.5平方米出让土地使用权和郫房监证0040769号、0040758号、0040763号、0040767号、0040764号、0040772号、0040762号、0040768号、0040761号、0040766号《房屋所有权证》所载44913.77平方米房屋所有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托普集团、西部软件园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详情请见2004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我公司于2004年12月20日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年11月15日开庭审理,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工行滨江支行借款本金884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从2003年12月21日起至《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到期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付;逾期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2)西部软件园对托普集团的上述8840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西部软件园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3)工行滨江支行在《最高额抵押合同》所约定的借款金额在5360万元的范围内就其抵押的房屋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托普软件在工行滨江支行实现抵押权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4)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052万元,由托普集团承担27.4026万元,西部软件园和托普软件各承担13.7013万元。 3、备查文件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 (2)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31); (3) 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