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位
为了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使他们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确定了征地补偿标准。明确提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补偿标准须考虑被征收耕地类型、质量、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农用地等级等因素。为什么在征地过程中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笔
者以为,这个问题与现代社会要保证公权和私权的平衡密切相关,而做到这一点,是法治社会的必经之道。在现实社会中,往往一些掌权者滥使手中权力,侵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去认真思考:在我们社会中,每一个权力部门行使权力的法定合理界限是什么?法律赋予公民的“私”权利如何才能得到保障?当没有明文法定授权时,这种权利应如何作出法律评判?
对任何一个社会来说,秩序是先于其他一切价值的。在现代民主国家,理论上和法律上承认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另一方面,因地广人多等原因,决定了人民不可能直接地、经常地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而只能将属于自己的权力委托给经人民选举产生的政府。这就使得权力的所有者、人民和权力的行使者、政府之间存在某种程度的分离。这种分离,有可能引起权力行使者不按照权力所有者的整体意志,而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和情绪运行。因此,在这种权力分离状态下,如何使那些以政府的名义行使国家权力的个人按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运用这些权力,至少是以不损害人民利益的方式运用这些权力,已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面临的一个尖锐的政治问题。国土资源部之所以发布《意见》,在笔者看来,就是既要使权力有足够的能力保障权利,同时又要防止权力侵犯权利的做法。
人非天使,因此任何人都无一例外地需要接受管理。因为人类自身固有的弱点要求建立强大的权力来组织并管理社会,但这种权力又正是由具有同样弱点的人所执掌,因而权力本身也需要被管理。只有这两种管理同时存在,才是一个健全的社会。事实上,现阶段,我国的公权力还处于强盛和支配的地位,私权利大多处于弱小的、被支配的地位,而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就要改变二者强弱不平衡、地位不平等的状态,使二者处于均衡态,以利于法治社会的实现。
国土资源部发布《意见》启示我们,现代社会设置权力应以保障权利为目的。就要防止立法者高居于社会之上,追求自己的私利和防止国家权力过于强大,超出保护权利的需要,使人民失去对权力的控制。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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