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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无关全流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10:01 南方都市报

   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称

非流通股转让无关全流通

  本报讯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近日颁布后,市场因担心“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为全流通的先兆”而一片恐慌。上证综指跌穿1300点,B股指数回复到“对内开放”之前的水平。

正当市场为猜测和联想而再度陷入极度低迷之际,深、沪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关负责人(下称“两所一司”)前天联合出面明确表示,非流通股转让与全流通无关。深沪两市股票昨天为此小幅上扬。

  非流通股性质不变

“两所一司”有
关负责人称,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一直存在,而《规则》则将使以往不规范的非流通股转让行为纳入规范监管的轨道。针对非流通股转让与全流通的关系,有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非流通股依法转让不通过交易所主机对转让双方价格进行撮合,不是非流通股份的变相流通,也不因转让行为改变股份的非流通性质。

《规则》除规定了必备的审核程序外,还规定了严格的转让比例要求和时间要求,限定了出让和受让非流通股的最低比例,即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对于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转让申请,要求出让人全额转让给单一的受让人。

为了防止炒卖非流通股行为的发生,《规则》规定了非流通股股份转让的最短时间间隔要求,即受让非流通股后,受让人需持满一个月后方可再次转让,且再次转让也受上述比例限制。与此同时,证券交易所只建立转让是否合法有效的确认机制,并不组织非流通股的交易。因此,《规则》的发布与解决非流通股流通问题没有任何关系,更不意味着任何所谓股票交易市场的开通。

  自然人可受让非流通股

针对证券交易所为何要为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提供公开转让信息服务的疑问,“两所一司”有关负责人解释称,证券交易所提供非流通股股份公开转让信息服务是落实国资委有关国有股转让应该公开市场化的精神,并使股权出让方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寻找更为理想的转让对象。

但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服务与竞价交易市场有着本质的不同,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只有拟出让人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拟出让股份的信息,拟受让人不能通过证券交易所发布拟受让股份的意向信息;第二,公开股份转让信息不包括拟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转让价格由拟出让人与拟受让人协商决定,并不适用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流通股撮合原则。另外,为防止股份持有人利用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进行炒作,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自然人能否受让非流通股股份呢?“两所一司”有关负责人称,《公司法》对自然人持有非流通股并无限制,《规则》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但是,自然人受让国有股和外资股要按照国资委、商务部等主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自然人受让非流通股后,股份仍然为非流通股,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流通交易。 本报记者 谢艳霞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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