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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珠峰案终审判决 对已扣押资产不予没收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9:55 南方都市报

   ST珠峰(600338)昨日发布公告,成都市高级人民法院于日前对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及其原董事长何冰、ST珠峰原董事会秘书赵琪云、ST珠峰原财务总监吴东蓉等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一案作出终审判决。

根据公告,成都高院终审判决决定,维持成都中院作出的ST珠峰和西藏珠峰摩托车工业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珠峰工业公司被处罚金8.2405亿元,ST珠峰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判决,维持成都中院作出的ST珠峰原董事长何冰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和虚假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375万元
的判决。

原中院判决认定ST珠峰被成都海关扣押的1025万资金、部分房产系走私犯罪违法所得并予以没收的证据不足,对已被扣押的上述资产不予没收,同时鉴于尚未查到ST珠峰还有其他走私违法所得,对其赃款可不继续予以追缴。

中证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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