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长运(600561)民事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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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5: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诉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一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负责人:刘波 第一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第二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庆盛 案由: 2001年5月30日至2004年4月30日期间,原告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枳城支行与本公司签订了总计金额为6,976万元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时,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为本公司与原告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与2002年4月2日与原告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在2002年4月2日至2005年4月1日期间与本公司在8,000万元最高额内的所有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借款义务。但由于本公司资金紧张,没有按期归还借款。截止2004年12月20日,本公司在原告的借款已有2,126万元逾期。原告以本公司涉及较多经济纠纷,使原告的债权受到影响和威胁为由,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全部借款和要求保证人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976万元及利息; 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华融投资有限公司履行保证责任,连带支付借款本金及6,976万元及利息; 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本案将于2005年1月6日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二、诉讼案二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负责人:王柏林 第一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延华 第二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案由:2003年10月8日,原告与第一被告重庆北部仓储加工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北仓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北仓公司发放贷款4,000万元,期限一年。北仓公司应于每季度末月20日前支付贷款利息;如北仓公司未按期清偿贷款利息,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公司为北仓公司的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详见本公司2003年10月28日公告)。2004年9月,原告与北仓公司达成协议,约定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05年10月8日。贷款合同展期后,本公司和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为北仓公司的展期贷款分别提供了抵押担保和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抵押担保情况详见2004年8月19日公告)。 《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北仓公司发放了贷款4,000万元,但北仓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在2004年9月20前支付第三季度的贷款利息。至今仍逾期未付。原告遂以此为由,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提前偿还贷款。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借款合同》及《展期还款协议》,由第一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并支付拖欠的借款利息779,678.26元(截止2004年10月20日)及全部清偿本息之日止的利息(含复利、罚息)。 2、判令原告对第二被告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收贷款本息所产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4、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将于2005年1月24日下午2:00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本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