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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大体系保护知识产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2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记者木佳21日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今天在此间说,中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司法保护方面,不仅有刑事司法保护,还有民事司法保护。

  在谈到进出口涉及到侵权的产品如何处理时,曹建明说,这个问题实际上也是在制定《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当中予以考虑的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他认为,中国政府对这个问题的态度也是非常明确的,而且正在采取有效的措
施来坚决查处进出口产品当中的侵权问题。对于这种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无论是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还是出口到国外,中国的公安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一旦发现,就会采取积极的有效措施,包括对国外走私进口的侵权产品,中国的海关和其他执法部门发现以后也会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查处。

  他解释说,人民法院在司法程序中遇到这类进出口侵权产品会按以下方式处理:第一,按照现在的司法解释,对于代理进出口侵权产品的行为,如果明知的,按照《解释》的规定完全可以定罪量刑。第二,如果侵权行为人采用了走私的手段进出口侵权产品,根据中国的法律还可以按照走私罪来定罪处罚。第三,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代理侵权人出口侵权产品,这也是外商非常关注的问题,我们这个《解释》规定,按照“共同犯罪来处理,所以,相信我们这个司法解释出台以后,对进出口侵权问题的处理将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22B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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