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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如何防范委托理财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1:30 上海证券报

    一段时间以来,委托理财纠纷引起市场各方的广泛、高度关注,而券商往往牵涉其中,全面客观地分析券商的行为模式,规范券商委托理财业务,对于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保护,也是十分必要的。

    1、严格职业操守,加强自律管理

    这是规范券商委托理财业务的前提条件,是保证委托理财市场健康发展的微观基础。券商必须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摒弃暴利心态,踏踏实实做好委托理财这项中间业务。

    2、加快信息系统建设,健全财务与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财务与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全是券商防范委托理财业务风险的必要途径。证监会对证券公司财务及审计也作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证券公司应当以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防范经营风险;如实反映经营状况,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加强对重大表外项目(如担保、抵押、未决诉讼、赔偿责任等)的风险管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2000年颁布的《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建立了对证券公司财务稳健性与资本充足情况的持续跟踪监管的机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必须遵守"证券公司净资本不得低于其对外负债的百分之八"等财务风险监管指标。同时《证券公司管理办法》要求,证券公司必须依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办法,不得在法定会计账册外另设账册。如果证监会认为必要,可要求证券公司聘请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证券公司进行专项审计或稽核。

    3、壮大券商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

    目前,我国券商数量众多,资本规模偏小,单一的业务结构很难避免证券行业周期性波动的风险,而且数量多,规模小,风险防范能力不足,也容易导致恶性竞争。面对近3年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由于缺乏有效避险工具,也未能规避由于行业局限性所带来的业务收入下降,盈利能力滑坡等问题,而有些证券公司更是已经到了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边缘。而提升证券公司综合竞争能力可行的战略选择,就是以这些具有行业龙头地位的证券公司为主,通过增资以及券商的兼并联合等方式,整合行业资源,并在此基础上组建证券控股集团,提升券商的综合竞争实力,要通过增资以及券商的兼并联合等方式,增强券商对风险的承受力,委托理财业务也才能稳步发展。

    4、建立防火墙

    证券公司开展的业务是多方面的,经纪、自营、承销、代理客户理财等等。这就决定了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中所扮演的是多重角色,这样就会容易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比如证券公司在从事经纪业务、委托理财业务中所获得的客户信息、资金等可能会用于开展自营业务。如果没有有效的隔离机制,证券公司开展自营业务也就会使其经纪业务和委托理财业务中的客户利益受到损害。总之,自营业务中证券公司的运作原则是自身利益最大化,而经纪业务和理财等业务证券公司常常负有信托义务,要为客户的利益着想。由于业务的宗旨不同,这时二者之间便有着实质上的冲突。因此,就需要法律对证券公司的行为加以监管规制,以避免这种利益冲突的发生。另外,从法学理论的角度上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实质上一种民事上的代理关系,因此,一个代理人应该遵守的原则,例如谨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理受托事宜、避免双方代理、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遵守受托人利益优先的原则来处理等,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是全部适用的,这些原则均应体现在有关规定中,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对受托投资进行监管的法律依据。

    在券商委托理财业务中,防止利益冲突的重要方式就是建立一种隔离机制,它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具体内容: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受托人应该根据业务的不同设置相应的部门,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账户管理上,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受托资产分别设立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确保不同受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在公司的组织结构上,受托人应该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和账户管理上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应该在两种利益相冲突的业务之间建立起足以切断信息流动的隔离。

    5、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对高管人员的监管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这是规范券商委托理财行为的核心内容。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控机制的薄弱、信息不透明是券商委托理财不规范的重要原因。治标需治本,完善券商治理结构,建立切实有效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有利于解决内部人控制和运作不规范等弊端,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委托理财业务不规范的问题。

    对券商高管人员的监管成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重中之重,这不仅是因为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而且券商高管的违规行为常常会造成严重的后果,现实中众多的案例足以对这一点作出深刻的说明。对证券从业人员(包括高管)的监管还要进一步强化以下机制:一是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建立高管人员保荐推荐制度;二是《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落实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谈话提醒制度,对证券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中国证监会可以质询证券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并责令其限期纠正。三是强化对证券公司高管人员的持续培训。

    6、强化对投资者的特殊保护

    以上所有监管措施都是事前的风险监管。如果发生证券公司破产事件,众多投资者的利益该如何得到最大的保护保障呢?《证券法》规定了证券公司应当每年从税后利润提取交易风险准备金,其目的是"弥补证券交易的损失",但这恐怕也不足以防范证券公司巨大的业务风险。

    对此,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政府支持下,由证券业创立投资人保护公司(SIPC),将大部分的券商纳入成为会员,缴纳会费,构成投资人损失赔偿基金。这样对投资人的保护便有了较大的保障,市场的信心可以很好地得到维护。

    7、保持金融机构的专业化与独立化

    目前券商的众多违规行为形式多样,违规的原因及动机也会有所差别,德隆事件应该给我们这样的一个警示:实业公司不能与金融机构有任何的裙带关系,金融机构应当奉行高度的专业化与独立化,否则证券公司、银行等难免演变成大股东等实际控制人的提款机,损害社会公众的应有利益,危害社会稳定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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