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焦艳玲
投保容易退保难
不少消费者反映,投保容易、退保难。特别是对于一些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投保人而言,由于事先不知道或未注意退保手续费的标准,到真要退保时才发现问题。
2001年,北京的投保人陈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人寿保险一年后,因个人经济原因希望退保,保险公司扣去的手续费达到已交保费的75.5%;上海的董某之母在保险公司投保一年后欲退保,保险公司称要扣去所交保费的50%作为手续费,消费者询问手续费如何确定,其答复由公司内部掌握;吉林省的赵某于2003年年底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终生保险,后因家中成员患重病申请退保,但经保险公司提示,赵某才注意到保险合同规定,如第一年退保,保险公司要扣除已交保费的80%作为手续费。消费者认为,保险公司事前不向消费者告知退保手续费标准或给予明确提示,违反了有关法律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也规定了:保险机构对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或者责任免除、退保及其它费用扣除、现金价值、犹豫期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
中消协提示注意退保条款
记者在采访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负责人时了解到,消费者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以免权益受损。
一、保险公司有信息披露义务。对此,《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其中当然包括退保问题。有的保险公司虽然在现金价值表中列明了退费规定及标准,但未采取适当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致使投保人忽略有关内容,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要么放弃退保,要么承担经济损失,被扣除高达已交保险费的50%甚至80%的退保手续费。针对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在签发保单前对退保及其它费用扣除等事项应当采取明确的方式特别提示。
二、关于退保的数额问题,《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扣除手续费。但以往在保险公司单方拟定的合同中,往往只就手续费的计算方式做出模糊解释,即“手续费是指……之和”,具体金额到底是多少并无明确规定。而且,保险公司所列的本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对该保险单所承担保险责任收取的费用等项目,因时因险种而易,没有一定之规,这就给保险公司随意更改退费标准提供了便利。
为此,中国保监会先后制定了有关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人身保险新型产品精算规定及信息披露管理暂行办法等,加强对于保险公司的管理,要求其在签发保单前,向投保人提供现金价值表(包括前二年的年度末保单价值),以明确退保的费用。对此,保险人有义务进行明确说明,消费者也应有心理准备,对于退保手续费过高的产品要谨慎购买。
三、目前,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不同产品确定了各自的保险费率(包括退保手续费)。在签订合同前,消费者应当要求保险业务员提供具体合同条款和保险费率表,并根据自身需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各种合同条款的差别,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挑选最适宜自己的产品,切忌盲目签约。对于不懂的内容,投保人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进一步解释,并将解释内容落实为文字,作为合同的构成部分,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对于长期寿险,收到保单后,一般消费者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要求退保,大多数保险公司会全额退还保险费,也有的会收取最多10元的工本费。
《市场报》 (2004年12月21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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