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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判决:拯救,还是伤害?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1日 10:00 东方早报

  12月17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对4名未成年刑事被告人宣读了《暂缓判决决定书》。4名被告获得了3个月的考察机会,如果其间表现良好,4人可获大幅减刑,甚至可以“定罪免刑”。据悉,这是重庆市5家法院试行“暂缓判决”制度以来的第一案。

  暂缓判决得到了公众和舆论的很多肯定,因为这一制度“使被告人有了改过自新的机
会,合乎法制人性化的倾向”。更有人乐观地指出,暂缓判决将成为“拯救与关怀未成年被告人的利器”。

  暂缓判决有没有如此功效笔者不敢妄自揣测。但暂缓判决明显有违诉讼期限的规定,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审案件最长的审理期限只有2个半月。沙坪坝区法院却在审理之后,在未对被告人作出裁判的情况下,给予被告人长达3个月的考察期,远远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最长审限。

  为了在公正与效率间维持一种和谐的平衡,各国都有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我们由于过多地关注于实体的公正,只满足于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而忽视了对“正当程序”的坚守。不少执法者甚至认为,超期审结或超期羁押,并不至于对这些“犯罪分子”造成多大的伤害。随着“人权保障”观念的被广泛接受,立法和司法对“程序正义”有了更多的尊重。审理期限也是最高司法机关藉以强化案件管理的关键所在。

  对被告人而言,案件的久拖不决会使他的身份长时间地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其人身自由、财产等实体性权利也因此被置于待判定的状态之下,这本身就是对被告人合法权利的侵害。更何况,暂缓起诉的决定也直接影响到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对于被害人而言,暂缓判决使案件长时间不能形成生效的裁判,凶手或侵害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被绳之以法,被害人的权益也得不到及时的恢复和补偿。这种制度性的忽视就是刑事司法理论中的所说的“二次伤害”。

  为免于案件当事人因陷入漫长的法庭审理而长时间得不到解脱,各国均认同“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这一司法理念,就是因为正义在实体结论的迟到前,已经湮没于程序的不公和当事人所承受的二次伤害上。这样的“暂缓判决”,是否还能被称为是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拯救与关怀”呢?

  笔者并不否认司法机关对于未成年被告人,应给予特别的关怀,也支持各地法院在制度创新上的探索,但“正当程序”和“人权保障”的司法底线不宜因此而被随意突破。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完全可以依此《通知》,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对被告人及时作出裁判,并依据被告人的悔改表现,辅以社会危险性的评估,合理地采用“社区矫正”这一与“监禁矫正”截然有别的行刑方式,可以更好地促使这些未成年被告人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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