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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地位不是解决反倾销灵丹妙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20日 09:46 东方早报

  即使“市场经济国家”在中国的对外贸易中起到了一定的影响,但并不代表“市场经济国家”得到认可,中国企业就不用担心反倾销。日前,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咨询部主任冯军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外贸易中“市场经济国家地位”并不是最重要的,因为就算给了,他还会有其他的方法来制裁你。

  早报:中国是不是市场经济国家?

  冯军:对于中国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我们自己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规定,而现在我们的规定,好像还不是特别清楚。我们现在讲,我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用一句话来说,就是意味我们争取“市场经济地位“的认可就是争取西方国家对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经济机制的确认。

  早报:我们现在积极争取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是否就能决定外贸环境中贸易壁垒的清除呢?

  冯军:中国要争取市场经济地位,主要是因为近年来反倾销频频。但我们对反倾销形成的损害进行深入调查分析后发现,反倾销的影响其实并不大。商务部有关人士介绍,每年反倾销涉案的金额仅占出口总额的0.6%不到,所以对外贸环境的影响并不大。

  早报:那么我们谈论“市场经济地位”是中国企业的反倾销之痛,是否就意味着承认以后胜诉的可能性增大呢?

  冯军:我们不应误认为,一旦我们被当作“市场经济国家”对待了,就会一方面避免反倾销起诉,另一方面还能在反倾销诉讼中获胜。事实上,即便是被欧美视为市场经济国家的日本、韩国、印尼、俄罗斯等国家,其企业在应对反倾销控诉时的胜诉率也难超过40%。

  在讨论反倾销问题时,我们不应把注意力完全放在“市场经济地位”上,而应更多地注意完善我们的出口贸易秩序,协调好国内企业产品出口的数量和价格,提高产品档次,增强品牌营销与服务贸易的竞争力和意识。

  早报:在美欧各国还没有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时候,我们的对策是什么?

  冯军:我们可以根据WTO法律制度防止其他成员方滥用反倾销。鉴于WTO并没有关于所谓“非市场经济条件”的严格的界定和对其进行处理的具体规则,所以,在进口方成员当局实际处理涉及中国“非市场经济条件”待遇案例时,具体适用的都是进口方成员的法律或者行政当局的行政法规。因此,我们可以按照WTO规则要求的透明度、可预见性或者预先通知、合理程序等,对有关案例进行审视,以防止进口方成员当局滥用反倾销措施。对于我出口企业而言,只有正视现实,在遭受反倾销时积极应诉,才有可能获得较好的结果。

  早报:假如我们争取到了“市场经济国家”地位,我们在出口贸易中还应该注意什么?

  冯军:一旦中国获得市场经济地位,使0.6%的出口贸易免遭反倾销之难,却会使另外的99.4%的出口贸易陷入反补贴之灾。这是由于我国的特殊体制,补贴在我国企业中大量存在。前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张玉卿曾经表示,“争取市场经济地位,小心‘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反补贴就是要警惕的‘黄雀’。”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一旦我国获得了市场经济待遇以后,根据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这些国家就可能运用其反补贴法律规定来针对我国企业的出口提起反补贴诉讼。鉴于我国政府和我国的现行经济机制下还存在着各种不同程度的补贴,因此我们也要未雨绸缪,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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