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单继林
在12月18-19日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和国资委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中国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高峰论坛”上,国资委经济研究中心党委书记李保民表示,当前,国企改革已进入攻坚破难时期,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必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推进国企产权改革不能急于求成。
“第一就是方向不能变;第二,步伐不能停;第三就是操作要规范。”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所副所长张文魁在做总结发言时表示:“如果没有平稳的成功的治理转型,在改制时就可能出现动荡,改制也就有可能失败。”
国企改制不规范较多
大型企业不能搞MBO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在此次论坛上多次强调“我们是用案例来说话”。
李毅中说,一些国有企业改制的程序中,仍存在不规范现象。如一些企业自己决定聘请中介结构而不是由产权持有单位聘请;改制为非国有企业时未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而是以财务审计代替等。目前各地在企业改制中搞管理层收购(MBO)的比例不一,多的达到60%以上。从国资委调研的情况看,各地在实行管理层收购中存在很多突出问题。
对此,李毅中表示,一是要严格实行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甚至亏损富有责任的管理者不得进行收购;二是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管理层不能参与;三是要进场交易、公开竞价,管理者购买股权必须同股同价;四是管理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企及国企控股企业借款,也不能用收购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向银行贷款。五是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对管理者占有的股比也应有所控制。
李毅中同时透露,由于管理层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而且现有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大型企业不能搞,一些中小企业的探索要区别情况,在明晰国有资产出资人后规范进行。
国有产权交易仍不够透明
产权市场将探索标准化
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表示,企业改制的要领就是要进场交易,让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在合适的产权交易市场中公开、公平、公正地竞争完成。
“产权价格用其他的法没法实现,只能通过市场实现。”邓志雄说。
李毅中说,今年以来,国企产权转让进场交易率有了明显提高,一般达到85%,但发展很不平衡,有些地方低于30%,产权交易中实行公开竞价的较少,国有产权进场交易还存在不够规范的情况。
从调查的情况看,竞价不竞价结果不一样,竞价后的出让价比评估价要高出20%左右,在产权市场建设方面,有的地区交易机构较少,一些地区又太多,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体系或网络。
李毅中认为,改制后的企业应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政府应本着政企分开的原则,加强对改制后指导监督,不能“一改了之”、“一卖了之”。
李保民说,要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最好的办法就是阳光交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和杀虫剂,以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为此,一要明确主管协调部门。此外,还要抓紧建立以全国产权交易中心为龙头的产权大市场,要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开放、规范、公开、统一的产权交易运行体系;着力完善产权交易机构的市场功能;完善细化相关的法律法规。
北京产权交易所总裁熊焰表示,到目前为止,关于企业并购的立法还没有建立起来,这与职业经理人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有很大关系。同时与银行和金融体系的支持也有关系,任何企业的并购不靠银行的支持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但熊焰也表示,产权市场将向标准化资本市场探索。
改制应维护职工权益
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贾小梁认为,目前国企产权中MBO的问题比较突出,改制过程中侵犯职工利益的问题比较严重。
贾小梁说,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一定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焦点问题之一。当然,这些程序也是要不断地补充完善,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来进行调整。
李保民表示,产权制度改革具体表现为企业改制,产权交易非常重要的目的就是要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企业改制和产权交易过程中,要更多从制度上真正实现长久之计,研究治本之策。只有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劳动知识技术经营管理的资本优化,才能从根本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产权改革不能急于求成
须从制度上加以规范
对于国有资产流失这一近段时间的热点话题,李保民表示,必须承认在国有产权转让中确实存在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这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通过实行公开性、竞争性的国资交易程序,国有资产流失可以有效避免。”
李保民表示,在国企产权制度改革、特别是地方国企改革的过程中,出现了下指标、限时间、赶进度,集中成批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等一些急于求成的做法,“这些做法必须防止和纠正”,以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现象,防止出现改制后企业效率低下、社会不稳定等后果。
贾小梁则表示,国企产权改革躲不过绕不过,必须从制度上去规范,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我们总不能老是摸着石头过河。”
具体来说,贾小梁表示,对企业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资产重组等凡涉及到出资人的职权范围内的事,都要经过出资人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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