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小舟
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净额结算协议和各种信用增强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国际上的大银行通常都设有专门的部门评级交易对手的信用,尤其在场外交易中,这
一条件最为重要,很多银行都要求交易对手一定要达到其确定的评级标准,才肯与之交易
信用风险存在于一切衍生品交易中,但如果将场内交易和场外交易作比较的话,则场外交易尤为突出。在交易所场内的交易,如果出现交易一方破产或不履行责任,中央结算公司会用保证金来弥补损失,保证金不够,还可向会员征收,所以对手风险很小。但在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因为没有相关的降低信用风险的特殊制度安排,其信用风险是最为严重的。衍生品与传统的金融产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传统金融产品具有单方信用风险的特点,而衍生品的信用责任经常是双边的。如在场外的期货交易中,买卖双方均有信用责任,因而风险也是双边的,但场外的期权交易,因其只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买方有权选择是否履约,当期权合约的买方认为履行对己方有利,他自然就会履约,而一旦履约不利,他就会放弃履约,他损失的最大限额也就是他所支付的权利金,而权利金在成本核算时就应计入成本,因此这类期权合约的风险主要是卖方风险,即风险是单方的。自从中航油事件被曝光后,来自各大交易对手的催款信雪片似地飞向中航油。作为大量航煤期权卖方的中航油在遭受5.5亿美元的巨亏后,此时,其信用违约的风险已急剧放大了。
商业银行大量参与场外衍生品交易,必须对信用风险加强规避与管理,一般来讲,可以通过净额结算(Netting)协议和各种信用增强措施来减少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净额结算协议
在银行与其交易对手的衍生品交易中,有的交易对银行而言有盈利即正向价值(代表银行对交易对手的权利),还有的交易有亏损即负向价值(代表银行对交易对手的义务)。通常银行可以与交易对手签订净额结算协议,将全部交易的正向价值和负向价值进行抵消,得出一个净额价值,以该净额价值作为双方需要支付的金额。如此净额结算条款的目的就是要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特别是当银行的交易对手在那些没有净额结算法律规定的管辖区。有了净额结算条款,银行只需承担净额的支付风险,如果没有这些条款,当银行与交易对手间存在多个交易时,非违约的银行可能被要求在交易终止时向违约的交易对手支付交易项下付款(负向价值),而其收取违约的交易对手及其关联企业交易项下的欠款(正向价值)的希望却很小。因此,银行在从事场外衍生品交易中,应当通过与其交易对手间的双边或多边的支付净额结算协议来降低信用风险。
信用支持
所谓的信用支持是指交易对手通过提供担保的方式来提升自己履约的信用度。银行可以要求交易对手提供抵押品、保证、信用证和支付保证金等方式,进一步增加衍生品交易的信用保障。抵押品的价值应当根据市场价值进行调整以反映合同对交易双方的价值变化,抵押品的价值最好维持在与交易对手风险暴露头寸大致相同的水平。一般双方都要提供抵押品,若由第三方保存抵押品则是更为妥当的方式。提供信用支持的方式对降低银行衍生交易信用风险是非常重要的并且是使用非常普遍的一种信用增强的措施。
信用评级
国际上的大银行通常都设有专门的部门评级交易对手的信用,尤其在场外交易中,这一条件最为重要,很多银行都要求交易对手一定要达到其确定的评级标准,才肯与之交易。一方面,银行可以借助外部评级结果,如标准普尔、穆迪公司的评级结论;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以下一些因素来评定对手方的信用级别,交易的时间性和数量,交易时间越长,数量越大,对手风险也就越大;第三方提供保证的情况;根据设定的抵押率计算的抵押品的价值等等。
信用限额
银行可以为交易对手设置信用限额。通过设定信用限额的方式来降低信用风险,相对于任何一个交易对手的头寸暴露水平要时刻保持在信用限额以内,这样就等于把银行可能的风险损失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了。而一旦信用额度被突破了,则应当根据相应的政策和措施来解决。对于同一信用级别的交易对手,尽量减少与每一家的交易量,这样就使信用风险得以分散,从而降低银行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总额。
信用衍生品
银行还可以利用信用衍生品来转移自己所承担的信用风险。比如信用违约互换,即银行作为信用保护的购买者在互换期内向作为交易对手的信用保护出售者支付一笔固定的费用,而后者承诺在互换期内当相应信用违约情形出现时向银行偿付因为违约而带来的损失。总之,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去选择恰当的信用衍生产品来降低信用风险。
附条件合同
银行可以在衍生品交易合约条款中加入一些附加条件来降低信用风险。如有一种做法是在合同中加入“降级触发”(DowngradeTrigger)条款,即规定合同可在交易对手信用等级被调低时提前终止,这样就能起到有效规避信用风险的作用。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20日 第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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