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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飞乐流通股协议转让挑战交易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 10:00 上海证券报

    主持人:记者 李导

    嘉宾: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志强 和讯信息 潘敏立

    主持人:流通股协议转让对于已经14周岁的中国股市来说还是个新名词。这一次有小飞乐之称的飞乐音响(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想要玩玩创新,通过协议传让
的方式卖出流通股,不知道这一招好不好使?

    李:目前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分为已挂牌交易的流通股和尚未挂牌交易的非流通股。根据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的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市证券的交易"都适用该规则。该交易规则同时规定了证券交易一般采取电脑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其他交易方式必须获得证监会批准,而且应该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竞价撮合成交"。所以,从法律角度看,飞乐音响流通股要协议转让不具有可行性。

    潘:对这件事情,我们还需要关注一个事实。11月22日,飞乐音响公司称仪电集团就公司部分股权协议转让及相关事宜进行了协商,而在11月16日的公告中只提及"股票转让",并没有说"协议",所以市场是在11月22日第一次晓得小飞乐将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完成股权转让。由于小飞乐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是全流通的,所以此次股权转让行为与历史上三无概念收购案唯一的不同点就是,股权将在指定大股东间进行转让。而这一转让行为按照上述法律一定要在证券交易所完成的话,从目前的交易规则看,适用的恐怕只有"大宗交易"这一条。可让人搞不懂的是,至今相关各方始终未向交易所提出大宗交易的申请。

    主持人:这确实颇费思量。是不是公司觉得其中可能还有法律的模糊地带可以运作?

    李:如果要说有模糊地带的话,可能就是在流通股能否采用协议方式转让的问题上,证券法并未给出明确答案。在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一章中,有多处关于"协议收购"和"协议转让"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并未区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也就是说,流通股协议转让的途径并未被法律明确禁止。而在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19条中,规定了"以协议收购方式转让一个上市公司的挂牌交易股票,导致受让人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但这条规定仍然比较原则,没有具体操作细则。

    不过尽管如此,证券法对股份转让场所一直都有规定,就是必须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而要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的话,就要受到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约束。所以,我个人同意,在流通股协议转让的方案实施结果客观上会损害其他流通股股东利益的情况下,在现有法律法规规定使协议转让流通股不具有可操作性的前提下,以大宗交易方式实现股权的变更可能会更加现实。

    潘:我基本同意这个观点,不过,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如有特批的话,也是有可能形成例外的。

    主持人:但是,从股价方面看,现在要以大宗交易完成转让的可能性也变得越来越渺茫了。从11月12日至今,小飞乐股价的最大涨幅几乎是翻番。按照大宗交易的规定,成交价应在交易当日最高价和最低价之间。如果受让方现在愿意进行大宗交易的话,那肯定要大出血了。他们会愿意交易吗?

    潘:很明显,如果要采取"大宗交易",那肯定要等到股价跌下来才能运作;如果要开创首例全流通协议转让之先河,则需要有关方面特批,这也需要时间。而一经批准,由于有7000万股低成本的流通股介入,后面的股价也要跌。所以我看,小飞乐股权协议转让要实行的话,就只剩下两个字了:拖和等。当然也不能排除另一种可能,就是被迫取消。但如果取消的话,那就像一场闹剧了。

    主持人:如果被迫取消,那小飞乐的"孪生哥哥"大飞乐就将成为最大的赢家,简直就是年底拾到了一只"大红包"。大飞乐在这一波上涨的过程中把1772万股小飞乐全部抛光,高位追涨的人可要倒霉亏钱了,成为最大的受害者。虽然事情还没有结束,但从目前的情况看,这其中是不是有值得我们深思反省的地方?

    李:法律滞后于现实发展的情况在发展中国家是比较普遍的,但不应该成为回避解决问题的理由。在公平的前提下,在保护所有流通股股东权益的前提下,我觉得市场各方应该统筹兼顾,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范围内予以解决。对于投资者而言,理性投资永远是需要遵循的原则。

    潘:从这件事的过程看,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似乎没有什么可指责的地方。如果投资者因为追涨而导致今后亏损,那也只能是花钱买一个教训。同样是获悉公司重组,为什么大飞乐就不看好而抛售持股,市场上却有那么多的追涨者呢?这其中就值得我们思考。公司重组的变数是非常大的,风险也就变得很大。不要说成功不成功是个变数,即使是成功了,重组以后也不一定就会使公司盈利能力提高。所以,以往那种一搭上"重组"的概念,股价就一飞冲天的思维要彻底改一改了。

    主持人:周四《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出台,这是否会让小飞乐股权协议转让产生变数呢?

    潘:我觉得新规则反而让小飞乐协议转让泡汤的可能性变得越来越大了。你想连非流通股转让都必须在证交所进行,那流通股要实行私下的场外协议转让,其可能性就更加微乎其微了。这就是说,小飞乐想要绕过大宗交易去申请非集合竞价型的"协议转让"的大门也正在徐徐关上,除非特批。

    李:刚才我已经说过,证券法规定了股份转让一定要在证券交易场所内进行,只是没有具体细则而已。这次的规则出台只是提出了实际操作细则,是对证券法的进一步完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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