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投资(600515)关于涉讼事项及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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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8日 03: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已接到不同法院送达的有关本公司涉讼的起诉书、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已经达成调解协议 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与本公司经营合同纠纷案,本公司已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
1、基本情况 原告澄迈恒大实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爱江为广东东方星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健为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本公司,委托代理人彭正平、王晓平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营合同纠纷。 2002年9月17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一份《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约定“双方建立合资经营有限公司,合营公司名称为海南第一物流配送发展有限公司,合资公司注册资本为1亿元,乙方用价值7000万元的土地权益证折价现金人民币2500万元作为出资,占25%;甲方以现金人民币7500万元作为出资,占75%。注册资本由甲、乙双方按出资比例一次性缴付。合同生效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须缴足出资额人民币7500万元,乙方须将人民币7000万元土地权益证过户到合营公司名下。”因双方在履行上述合同时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1)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原告折价注入合营公司的2500万元合资款;(2)被告先向原告赔付部分损失2400万元;(3)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原告此前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填海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小区部分房产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 2、调解情况 经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以人民币2500万元的价格收购原告持有的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25%的股权,但原告须按被告的要求,将该股权过户至被告指定者名下,该股权过户的相关事宜由被告负责办理,原告须按被告要求提供办理前述股权过户所需要的全部合法文件并主动予以配合。 二、付款方式为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并被告收到原告提供的办理上述股权过户所必须的全部文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现金400万元。被告应在收到原告提供的全部股权过户文件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股权过户事宜。余下的2100万元,在本调解书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付清。 三、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以现金方式补偿原告因本案诉讼而发生的各种费用100万元。 四、案件受理费255010元,财产保全费181770元均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法律效力。” 二、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与本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仍在诉讼中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海南分公司。 被告本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2003年4月1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将位于海口市万绿园西侧的“阳光?经典住宅小区工程”发包给施工方。双方对工程内容、承包范围、承包方式、付款方式、工期、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原告认为其累计完成工程造价为12816万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给原告的工程款74835725.74元,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约5332万元(具体的工程造价以最终结算值为准)。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违约金约计4500万元(具体以结算为准);(2)请求判决原告按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对施工的“阳光?经典”公寓楼房屋具有优先受偿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此前已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填海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小区部分房产1号楼102房,2号楼101、103、202、203、204、301、303、4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1、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401、603房,5号楼203、402、403房,6号楼203、303、501房,7号楼602、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18栋。 2、审理判决情况:本案尚在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目前由法院指定的中介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核。 三、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因权益转让合同纠纷诉本公司案仍在诉讼中 1、基本情况 原告香港建设(控股)有限公司,授权代表人黄刚。 被告一第一投资(资讯 行情 论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二本公司。 案由:权益转让合同纠纷诉 2003年5月15日,原告(甲方)与海南第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乙方,已更名为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权益转让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将持有的海南中谷物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占其67%股权)和对海南中谷物业有限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及其他相关权益连同因股权转让而产生的相应义务,按人民币85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乙方。被告二为上述《权益转让合同书》价款支付提供了最高保证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50%即人民币4250万元的担保。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权益受让款3250万元,违约金9552500元(暂计算至2004年9月30日)及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支付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 原告此前已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查封了本公司位于海口市滨海大道北边土地证号为2003004705、2003004707两块土地及该地上开发的"阳光?经典"小区部分房产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305、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 2、审理判决情况:本案尚在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四、交通银行珠海支行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交通银行珠海支行。 被告本公司,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2004年6月24日,原告与被告本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本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4年6月24日至2005年6月24日,年利率为5.841%,每月的20日结息。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了最高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担保。原告于2004年6月24日向本公司发放了贷款人民币8000万元。 原告现以本公司违约为由起诉并申请诉前保全查封本公司价值8000万元财产。 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本公司返还借款本息人民币80389400元(其中本金8000万元,利息389400元,按年利率5.841%自2004年9月21日暂计至10月20日);(2)请求判令被告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2、审理判决情况:本案尚在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中。 五、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与本公司及子公司借款纠纷案 1、基本情况 原告中国银行海南省分行。 被告一:海南第一百货(资讯 行情 论坛)商场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被告二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本公司,被告四海南同创租赁公司,被告五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案由:借款 2003年10月20日,被告一向原告申请流动资金借款人民币3000万元,期限1年。该笔贷款由被告二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三本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由被告四、被告五及被告三分别提供位于海口市机场东路5号1304.3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粤海铁路海口火车南站(货运站)附近254744.9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海口市金贸区富南公寓园B栋17套房产(建筑面积为2386.32平方米)作为抵押担保,并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现以违约为由起诉。 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以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对被告三、被告四、被告五提供的贷款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公司同时接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1日签发的(2004)海中法保字第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即日起查封被申请人海南第一百货商场有限公司、第一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同创租赁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名下总计价值人民币120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但本公司尚未接到该民事裁定书的执行通知。 2、审理判决情况:本案在诉前保全阶段。 六、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本公司财产案 1、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签发的(2004)秀民保字第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及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19641.29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 案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2003年9月5日和2004年5月8日与被申请人海南望海商城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其发放贷款1400万元。本公司为此贷款提供了还款保证。申请人现以借款人违约和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 进展情况:该案在诉前保全阶段。 2、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签发的(2004)秀民保字第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及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71139.81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 案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2003年6月3日和2004年6月2日与被申请人海口市海外实业发展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其发放贷款700万元。本公司为此贷款提供了还款保证。申请人现以借款人违约和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 进展情况:本公司已接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9日签发的(2004)秀民保字第26-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冻结了本公司持有的海南施达商业有限公司97.5%股权、海南第一商业管理有限公司95%股权、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75%股权、海南第一投资装饰工程有限公司90%股权。该案在诉前保全阶段。 3、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5日签发的(2004)秀民保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及海南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109653.55元或查封等额的财产。” 案由: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2003年5月9日和2004年5月8日与被申请人海南海风信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对其发放贷款1400万元。本公司为此贷款提供了还款保证。申请人现以借款人违约和情况紧急为由申请诉前保全。 进展情况:本公司已接到(1)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8日签发的(2004)秀民保字第2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通知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冻结了本公司购买的量化核心基金份额2495675份。(2)(2004)秀民保字第2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通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支行营业部存款19190.91元被冻结。(3)(2004)秀民保字第2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通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明珠支行存款247.80元被冻结。(4)(2004)秀民保字第27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通知,本公司在中国光大银行海口明珠支行083922120100304185686和083922120100437000292帐户下的存款6194406.61元被冻结。该案在诉前保全阶段。 七、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诉前保全冻结本公司财产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30日签发的(2004)穗中法执字第2616号执行通知书以及于11月3日和4日签发的(2004)穗中法执字第2616-11号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16-12号民事裁定书、(2004)穗中法执字第2616-13号民事裁定书,通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分别裁定如下: 1、冻结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所有的(1)位于海口市海秀路6号望海酒店底层;第2-12层;西厅第1、2、3、4层;东边副楼第1、2、3层;大堂第1、2层;商场第1、2层;第1、2层西边大厅;位于海口市美舍路6号6栋704房的房产。(2)位于海口市美舍路6号[证号:海口市国用(籍)字第G0327号]4块的土地使用权。(3)银行账户。(4)酒店的经营收益。(5)酒店的全部设备及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 2、冻结本公司所有的(1)位于海口市滨海填海区玉兰路9号"阳光?经典"小区房产2号楼101、202、203、204、302、303、502、603房,3号楼101、102、104、202、203、204、301、302、502、603房,4号楼101、603房,5号楼203房,6号楼203、303房,7号楼103、703房,8号楼102、202、203、206、304、601房,9号楼402房,10号楼201房,联排别墅5、6、8、9、11、14、17、18、19、24栋,独立别墅2、6栋房产。(2)位于滨海大道南洋大厦主楼。(3)位于滨海大道北边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第004709号、第004705号的土地使用权。 (4)银行账户。 3、冻结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粤海铁路海口南站西侧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海口市国用(2003)第008892号)。 案由:借款合同担保纠纷 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于2004年8月26日与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并向其发放了4500万元贷款。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海南望海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海南第一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了担保及抵押。中国光大银行广州分行以广州本草堂有限公司及本公司违约为由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除上述诉讼事项外,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的商业和酒店经营业务照常进行。上述诉讼事项对公司商业、酒店经营业务将会产生影响的程度目前无法估计。部分房产被查封使销售受到影响,将对本年度业绩产生影响。本公司正积极与有关当事人协商,以便妥善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特此公告。 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7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