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国有资产监管高层明确严禁大型国有企业进行管理层收购之后,国务院国资委首次公开提出,中小国企可以在满足五大条件的前提下,按照国企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的两个文件的要求规范进行管理层收购。
在12月15日闭幕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会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李毅中说,中小国企可以在满足如下,五个条件的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层收购。一要
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国企负责人不得购买股权;二是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三是必须通过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四是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五是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所谓管理层收购,是指公司的管理者利用借贷所融资本购买本公司的股份,从而由企业的经营者变成企业的所有者的一种收购行为。
李毅中强调,管理层收购必须按照2003年年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即96号文件)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3号令)的要求规范操作。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李荣融向记者透露,国资委还将对96号文件和3号令进行完善,制定非上市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办法,并会同证监会制定上市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办法。
李毅中说,管理层收购使所有权和经营权趋于合一,不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方向,而且现有法规制度还不健全,因此大型国企不能搞管理层收购。
在13日的央企负责人会议上,李荣融在工作报告中表示,央企的产权交易都要进入北京、上海、天津三个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他表示,中央企业大都涉及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对今后改制要有通盘考虑,要研究制定国有经济进退和布局结构调整的规划,研究制定分行业、分企业调整的指导意见,增加前瞻性,减少盲目性。省市也要形成一批具有地方特色产业优势的国有、国有控股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
作者:赵江山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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