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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流通股转让并非全流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9:42 东方早报

  沪、深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昨日联合发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沉寂已久的全流通之虑重上人们心头。不过,多位业内人士昨向记者表示,新规则主要是对转让非流通股作出规范,而全流通依然属于“八字没一撇”。

  该《规则》强调非流通股转让必须在交易所系统内进行,并对包括法人股、国有股在内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程序及规则作出规定。

  证券市场资深人士朱文晖认为,该《规则》最重要的功能是将非流通股的转让纳入监管,因此没有必要将其与全流通、保护国资等联系起来。

  据介绍,由于原先的非流通股转让缺少监管,加上非流通股以国资为主,因此导致转让时往往出现“复杂局面”,如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嫌疑、个人买散股等问题。最近的例子如南京新百,其股权转让屡生波折,主要就是因为非流通股转让缺少一个公开、有效的操作平台。南方证券研究所副所长周龙华称,我国股市开设10多年以来,无论是《公司法》还是《证券法》,基本无涉非流通股的转让,因此该《规则》的首要作用就是使非流通股的转让“有法可依”。不过对于重上人们心头的全流通之虑,朱文晖表示,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有关规定,全流通缺乏必备的法律基础,更何况全流通涉及的利益集团很多,找到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的难度很大,所以目前谈论全流通尚为时过早。

  沪上一位知名证券律师表示,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不能支持全流通的推出。他认为,如果要实施全流通,必须对《证券法》等实施修改以增添有关非流通股的条款,而修改法律非一朝一夕之功。“从法律角度看,全流通的到来恐怕要数年后才能实现。”该律师说。

  昨天,上证综指和深综指收盘分别下跌0.6%和1%,分别报收于1305.02点和328.71点。从市场反应看,该《规则》未造成大盘猛跌,显示场内资金没有因为该《规则》的出台而出逃。目前,国内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约占全部股本的三分之二,其中多数为国有股,其转让主要以协议和拍卖方式进行。由于非流通股和流通股之间存在较大价差,如果将这些非流通股变为流通股,可能会引起流通股价的重挫,这也是市场屡次对有关全流通消息“敏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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