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引发两大悬疑 市场价格、股权分置倍受关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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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8:17 证券时报 | |||||||||
    深沪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响。业内人士将目光聚焦在两大问题上:一是《规则》实施后对现行市场价格将产生何种影响;二是《规则》出台是否在为未来解决股权分置做铺垫。     导致流通股价格重心下移?
    对于《规则》的解读,市场表现出明显的分歧。一方面的争议是,《规则》出台后,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会否提速从而分流市场的资金?     “《规则》出台不是为了鼓励转让行为。”交易所有关人士表示,目前市场对非流通股转让有较大的需求,出台《规则》的出发点是为投资者提供服务。他说,如果对非流通股转让没有资格规定,也不做要求,会对目前的市场带来消极影响。     海通证券宏观部经理吴淑坤则表示,《规则》将原来5%的转让比例下调为1%,将加速非流通股的转让,此外,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价差也可能因吸引机构投资者的参与而造成现有市场上的资金分流。     另一方面的担忧则在于,公开的信息平台一旦搭建,非流通股的转让价格是否会呈现出与流通股价格接轨的渐近趋势,这是否会使现有流通股价格重心下移?     吴淑坤称,交易所对非流通股转让公开信息平台的搭建类似于其大宗交易系统,这将加大非流通股转让的速度和透明度。他说,造成非流通股与流通股价差最主要的原因也就在于转让的速度和透明度的差异上,《规则》实施后,非流通股转让的速度和透明度将有所提高,因此非流通股与流通股的价差也将渐渐靠拢,这对现在的流通股价格产生了负面的心理预期。     国泰君安研究所副所长谢建军则认为,市场定价是由市场的有效性和流动性来决定的,B股市场较A股市场定价低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他称,公开征集方式的定价只是较协议转让的定价更规范,但与连续竞价和集合竞价的高效性相比,仍存在很大的差异性。     申银万国政策研究员蒋健荣表示,公开征集方式不同于三板的挂牌交易的形式,它不意味着另外开辟一个市场。非流通股协议转让与流通股转让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就是对受让人的选择有一定的要求,以公开征集方式确定协议转让价格的实质,是在实现股份转让的同时,为上市公司寻找一个合适的、可以承担起实际控制人责任和履行控股股东诚信义务的受让人,而不是说谁出价高,就将股份转让给谁。从这层意义上来看,市场目前对于资金分流和股价重心下移的担心纯粹是“熊市情结”所致。     为解决股权分置做铺垫?     市场更大的担心则在于,管理层此举是否在为解决股权分置做铺垫?     蒋健荣表示,《规则》的出台客观上为以后推出解决股权分置的方案奠定了基础,但管理层此举旨在规范非流通股的转让行为。蒋健荣称,事实上,管理层一直都在规范非流通股的转让行为。     吴淑坤则表示,目前种种迹象表明,股权分置的解决已经有渐行渐近的趋势,如目前推出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中对于分类表决制度的规定等都透露出上述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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