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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倍赔偿应区别对待(以案释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7:39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双倍赔偿,这一条款无疑为那些受到欺诈的消费者撑了腰。然而,如何运用这一条款,还得具体案件具体分析。北京消费者徐先生就因购
买手机时原装电池变非原装电池而诉诸法院,要求双倍赔偿手机款,但法院判决只双倍赔偿电池款。

  2004年4月7日,徐先生在北京华光电器城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款手机,价款为1700元。但当徐先生按照说明对手机在关机状态下充电15小时后,第二天发现手机的待机时间特别短,不到20小时,而此款手机的宣传材料上所述待机时间应为100至110小时。徐先生认为所购手机与其宣传指标严重不符,商家对自己已构成欺诈。徐先生到华光公司售后服务中心进行交涉,并在该公司授权的服务中心对手机性能进行了检测,发现问题出在电池上。原来,徐先生购机时手机的配置应是一块原装电池和一块非原装电池。手机销售人员和售后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解释说,是营业员不小心错把两块电池都拿成了非原装电池。工作人员只同意为他换一块原装电池。

  徐先生认为商家在销售手机的过程中,采取以假充真、以次冲好的手段,已构成对自己的欺骗。于是,徐先生将华光公司起诉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双倍赔偿所购手机款3400元;并赔偿检测手机所花交通费29元及误工损失50元。在诉讼过程中,华光公司对事件进行了申辩,称徐先生在购买手机时,对手机所有内容都已进行了核对,是验收后才拿走的,公司不存在欺骗行为。而且,徐先生在购机10天后才找到公司,已不能证明其所持电池就是该公司卖出的电池。

  前不久,北京市一中院对此案作出了终审裁决,认定华光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双倍返还并赔偿徐先生相应的经济损失,徐先生应将所购两块电池中的一块退给华光公司。但是,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并不是3700元,而只有280元及29元的交通费。

  法院究竟是如何认定的,这280元赔的是什么款,依据又是什么呢?记者为此采访了此案的承办法官。法官认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应参照行业的普遍做法。目前,北京市场手机经营者出售的手机至少应有一块原装电池。经检测,华光公司出售给徐先生的两块手机电池均为非原装电池。因此,华光公司出售给徐先生手机电池的行为中存在欺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双倍返还并赔偿其相应的经济损失。而此案中,由于该手机经检测本身并无故障,故华光公司出售的手机本身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因此徐先生要求将手机款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能支持。另外,徐先生要求赔偿误工费,但是并未提供出误工证明,对此项诉讼请求法院也不予支持。

  《市场报》 (2004年12月17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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