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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市场首次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业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7:08 中国新闻网

  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六日电自明年一月一日起,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上证所、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这是上证所、深交所和结算公司昨日联合发布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中一项重要内容。该《规则》也是中国证券市场自成立以来,首次对非流通股转让
作出规范。而在此之前,非流通股转让只能通过协议转让或司法拍卖方式进行。

  《规则》称,股份转让双方既可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转让协议,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其中,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

  《规则》同时明确指出,向社会公开的股份转让信息内容不得包括出让股份的价格条件。业内人士称此规定当为避免因价格敏感造成的市场过激反应。有证监会官员表示,此条是为避免投资者将协议转让的市场化误读为非流通股的变相流通。

  《规则》称,在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之申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转让双方当事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费、印花税。

  在办理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过程中,《规则》对涉及国有股、向外商转让股份、银行与保险类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超过总股本百分之十等特殊情况皆做了明确规定。

  《规则》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一;持股数量不足百分之一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上市公司总股本在十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适当降低。

  据媒体分析,《规则》并未对非流通股权的受让人资格作明确要求,市场或能解读为流通股股东只要有足够资金便具备受让资格。对此,国资委有关人士称,根据目前国有股转让规定,自然人尚不具备受让国有股资格。

  另据媒体披露,《规则》其实定稿已久。不过近两年来监管部门一直担心市场将《规则》出台与可能影响市场稳定的“全流通”加以联系,故迟迟未予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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