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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有所为(热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2:14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马飞孝

  在保险市场化进程加快的时候,却看到保险市场上频频闪现的政府身影:重庆将在年底强制实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广州也将在酒店等场所实行强制责任险;重庆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合作,将失地农民的保险金转化为养老金,由保险公司每月固定发给失地农民保险金;厦门吸纳保险公司参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江阴地区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协作建立了新型农
村医保模式。

  市场经济是自由经济,理应遵循市场规律,偏离行政力量的制约,可从目前来看,保险发展壮大却需要借助政府力量,与政府推动紧密结合,这听起来有些矛盾。

  实际上,在国内保险业发展的初期,公众保险意识的提高和市场的培育都离不开政府力量,因为政府最有先天的优势,如公信力使得保险宣传更容易深入人心;政府的管理功能使得对某些影响公众利益的险种,如责任险的推行,比保险公司更有效率。

  而政府在实现其管理功能的过程中,也需要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

  因为政府作为公众管理机构,必须防范各种自然、社会风险,维护公众利益。保险具有特殊性,在进行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的同时,能防范风险,起到社会管理的作用,被称为社会“减震器”。保险公司作为专业机构,在风险防范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因此,政府部门需要借助保险公司的力量来防范和转移风险。

  以火灾为例,火灾发生后,对第三方受害人提供的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事故责任业主、政府财政和公众责任险赔偿,而政府财政中计划用于灾难事故的赔偿抚恤金相对有限,这些赔款又加重了国家的负担。所以,政府需要借助外部力量实现经济补偿,保险公司首当其冲。

  不难看出,政府力量在与保险结合的过程中,实现双赢,政府借助保险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而保险则借助政府扩大影响力和渗透力。

  从目前来看,政府主要从四个方面发挥作用,最终推动保险的发展:

  一是普及保险知识,培育保险市场。在一些地方,乡镇政府甚至与保险公司合作,在辖属每一个村都设立保险营销员,普及保险知识,销售保险,这虽然有些夸张,但足见政府部门对于保险的重视。

  二是强制责任保险。从今年开始,强制责任保险越来越多地见诸媒体,逐渐被公众理解。既然要强制,其推行单位只能是具有强制力量的政府部门,通过行政立法等方式,强制保险成为有关单位必须购买的保险产品。如北京从8月份开始,实行建筑施工人员意外险强制保险。

  三是与保险公司合作推出新险种,而且,这些险种更多地是立足于保障弱势群体,更好地发挥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例如,上海推出的家政责任险,重庆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等都是这种类型。在政府的推动下,保险公司开发的险种针对性强,能够充分发挥保险的大数法则作用,起到防御风险的作用,而政府减少了管理成本,有效扩大了保险业务在农村市场的覆盖面。

  四是推广农业险等险种。农业险曾因投保率低,出险率高而使保险公司不堪重负,一度停办。现在又重入市场,且成立专业保险公司,与政府支持是分不开的,在保监会提出的五种发展农业险模式中,与地方政府的结合占了三种。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17日 第十八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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