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实
一段时间以来,政策利好与市场萎靡的“悖论”使得中国股市颇显尴尬。就当股市在千三低位踌躇不前之时,一道真正意义上的政策曙光姗姗来迟。不久前,中国证监会出台了旨在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文件《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赋予了中小投资者对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的发言权和表决权,完善了相关制
度和措施。《规定》有如一股甘泉,用“以人为本,公正公平”的两大精髓滋润了万千股民干涸的心。
“以人为本”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纲领精神,《规定》以将社会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在实处的有效方式将这一精神在股市中发扬光大。《规定》要求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对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应该说,社会公众股股东是股市中人数最多、声音最小的弱势群体,股权分置诟病的存在使其缺乏有效保护自身权利的途径,在中国股市运行中充当着被动的配角角色。然而长期中,股市的兴衰本质上是由这些话语权最小的人决定的,他们才应当是股市真正的主角。近期政策利好缤纷出台不能带来股市的有效反弹很大程度上就要归因于广大股民的无动于衷,因为银行获准可设立基金管理公司、修改后的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颁布、保险资金获准直接入市、新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发布,这些利好消息都过于宏观,对股民而言遥不可及。
政策制定者对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救赎虽然完善了中国股市的机构基础,规范了市场环境,但本质上看都是股市上行的长期性利好,就像是一个个干柴垒成的篝火堆,缺少一个导火索将这些潜在燃料彻底点燃。而《规定》内涵的“以人为本”的精神,将最有可能焕发广大股民的激情,为市场在一系列政策利好下长期走强贡献短期动力。
此外,“公平公正”是《规定》的另一大精髓。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这一股权分置下的“过渡性措施”实质上就是理论界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类别股东表决机制。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一些人以为类别股东表决制度的存在是违反“同股同权”、“一股一票”的股权民主的。然而恰恰相反,《规定》推广的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是实现“同股同权”的政策努力。
“同股同权”的前提是“同股”,很显然,在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市场中,股份本身就不是同质的,国有非流通股是按照资产净值来计算的,而流通股是按照市场价值来计算的,两者之间千差万别。在如此不平等的基础上片面追求一股一票实际上就是对公平的亵渎。而社会公众股东表决机制正是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减少股权分置弊端,实现市场公平的明智选择。
孙子兵法云“势者,因利而职权也”,以貌似不平等的机制去制约本质不平等的基础,是中国政策制定者造“势”的重要举措。中国股市的不平等基础赋予了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东绝对的控制权,这种权利的垄断造就了信息不对称的畸形市场结构,在博弈中处于绝对劣势的股民不能“以手投票”,唯有“以脚投票”,和中国股市一起被动接受跌跌不休的博弈均衡。
因此,缺乏权力制衡正是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造假、隧道效应等违规手段在中国股市屡见不鲜的制度根源,更是中国股市萎靡不振的本质原因。而《规定》以“公平公正”之精神赋予了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权力,给“暗箱”般的股票市场带来了明媚的阳光。社会公众股股东是最看重“成本收益”分析的理性经济人,通过其对上市公司管理的不断渗透,有理由相信,整个中国股市也将更有希望回归理性的发展道路。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17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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