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晖股份部分国有股股权划转获国资委批准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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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7日 01:2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4年12月13日,本公司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抄送的《关于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划转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4〕1102号),批复同意广东省开平涤纶企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开涤集团”)将所持有的11317.59万股国家股中
若上述股权划转完成,本公司的总股本不变,仍为42114.6万股。其中开涤集团持有10590.714万股,占总股本的25.15%,股份性质为国家股,系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机电公司持有2526.876万股,占总股本的6%,股份性质为国有法人股,系本公司第四大股东。 按相关规定,本次股权划转尚需开涤集团与机电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到目前为止,双方尚未就股权划转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本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广东开平春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6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