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文彪
据报道,中消协副秘书长武高汉6日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仅仅靠消协点评‘霸王条款’以及通过经营者主管方干预‘霸王现象’都不是真正解决的方法,希望政府能够针对‘霸王条款’这一现象出台一些前置性的约束条款,通过事先对经营者拟定条款进行审查,确保消费者权益不受损害。”
武高汉副秘书长的建议是值得认真对待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难免会遭遇各种“霸王条款”,这是由他们在消费过程中的弱势地位所决定的。因而作为消费者的“娘家”,消费者协会理应为他们维权。但同时也必须看到的是,单单是由消协进行点评或提出交涉,经济生活领域内的“霸王条款”是不一定能够被剔除的,因为经营者的谋利本能会促使他们竭力维护既得利益。而消费者协会由于只属于民间组织性质,并不拥有行政与执法权力,因而消协其实难以有进一步的更大作为。
在这种情形之下,政府中的行政执法部门比如工商局就应及时跟上。存在“霸王条款”的经营与消费者之间签定的协议由于属于不平等协议,并非合同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因而也不具法律效力,而且这样一种不平等协约的强制推行,已经构成对消费者权益及经济秩序与法律规定的侵犯与违反,因而行政执法部门不能漠然置之。
行政执法部门固然可以在“霸王条款”“生效”后再作处理,但其时毕竟已有部分消费者权益受到侵犯,经济上蒙受损失。而且由于“霸王条款”的存在,还可能引发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纠纷,造成司法资源的不必要启用。所以说,不论从哪方面考虑,都可得出事后处理的成本更高的结论。既然如此,建立经营者拟定条款前置审查制度就应成为最优选择。也就是说,由经营者单方面制订的合同在被投放市场前先由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审核,如果发现涉嫌侵犯消费者权益及与相关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条款,就由行政执法部门指导进行剔除或修改。
(晓航/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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