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梁惠元)为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活动,由深交所、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的《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业务办理规则》于12月15日正式出台,并自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从此,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转让更有章可循。
《规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股份转让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进行,由深交所、上交所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统一办理。严禁进行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
《规则》还规定,股份转让双方可以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达成非流通股股份转让协议,也可以通过非公开方式达成协议,但拟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股份持有人,无论是委托证券公司还是自行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均由证券交易所统一安排公开股份转让信息发布。相关信息在证券交易所指定、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媒体上予以披露。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如果在此期间不再转让其股份,股份持有人可以通过证券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或者自行提出撤回或者终止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但应当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但证券交易所在同意其撤回或者终止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其通过公开股份转让信息方式转让股份的申请。
《规则》还对拟转让的股份数量做出了规定:股份持有人或受让人申请出让或受让的股份数量不得低于一个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持股数量不足1%的股份持有人提出出让申请的,应当将其所持的全部股份转让给单一受让人。但如果上市公司总股本在10亿元以上的,经证券交易所同意,前述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另外规定,股份过户完成后一个月内,证券交易所和结算公司不受理同一股份受让人就其所受让的相同股份再次进行转让的申请;但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除外。涉及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还应当按照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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