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小型企业法》中定义的小型企业(SMAILLBUSINESS)的概念是“独立所有和经营,在其领域内不占据统治地位”。该法律进一步指出,对于不同的行业类别,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是不同的。根据《小型企业法》,美国小型企业管理局(SMALLBUSINESSADMINISTRATION)对小型企业的概念做了更为详尽的诠释,即以获利为目标,有经营的领域,通过缴税或使用美国产品、原材料或劳动力为美国经济做出贡献,其规模不超过行业分类标准。小型企业可以以个人所有、合伙经营、公司或其他任何合法的形式存在。SBA制订了“小型企业规
模规定”并根据北美工业分类系统(NAICS)制定了划分标准。其中,最常用的是雇员人数和年营业额。以下是一些行业的划分标准:行业分类雇员人数/年营业额行业分类 雇员人数/年营业额制造业 500 农业 75万美元批发业 100 零售业 600万美元一般、重型建筑业2850万美元 疏浚业1700万美元旅行社 300万美元商业及服务600万美元如果企业规模超过了表内标准,但是属于NAICS内的特殊行业类别,则该企业仍可被视为小型企业。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把雇员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称为小型企业。
(信息来源:驻芝加哥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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