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对MBO下五条“禁令”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6日 01:4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 ||||||||
国际金融报记者 贾南 发自北京 对于近一阶段社会上讨论比较热烈的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MBO)问题,国资委党委书记李毅中在12月15日再次明确表态:“大型企业不能搞管理层收购,一些中小企业可以探索。”他同时为管理层收购设立了五条“禁令”。
李毅中在15日提出的五条规定包括:要做好经营者离任审计,对企业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购买股权;改制方案要由产权单位委托中介机构制定,经营者不得参与转让决策等重大事项,严禁自买自卖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出让价通过进场竞价确定,经营者购买股权与其他受让者必须同股同价;经营者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企业产权或实物资产进行抵押;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将有关费用从价款中事先抵扣。此外,经营者持股比例应慎重考虑,比例不宜过高。 近一段时期以来,国资委领导人在很多场合都表示过对于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问题的关注,并且也在一步步地对此进行规范。在这段时期内,国资委已经前后出台了几个条例来规范国有企业管理层收购。 对此,记者深夜采访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企业管理研究室主任黄群慧。他认为,李毅中讲话中规定的五点,从目前企业管理层收购的案例来看,是分别从收购资金来源、交易价格、交易过程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从以往的经验来判断,这是从管理层收购的关键环节入手进行有效监管,这是很好的。但是,随着情况的发展与变化,国资委还应该进一步针对新情况进行规范。 那么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到底是哪些方面呢?黄群慧表示,管理层收购对于中小企业可能比较合适,而对于大型国有企业来说,就不太合适了,所以未来国资委可能会对企业的规模作进一步规定。另外,黄群慧也建议,应该对国企进行分类管理,一方面是分行业,另一方面也要看国企的目标。因为,在国有企业中有一部分企业承担的是政策性目标,它并非以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标,这种企业就很不适合管理层收购。而国企中也有一些属于竞争性领域的,而他们的目标是追求利润,那么他们在进行管理层收购问题上倒是可以酌情处理。 最后,黄群慧表示,目前出台的一系列对于国企管理层收购的规定都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但这只是整个国企改革这部大戏中的一个方面、一个部分,并不能代表全部。未来国有企业改革还需要在很多方面进行努力,如继续推进国有企业战略重组、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等。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16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