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傍晚6时多,浙江卫视播出了我国大陆第一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获得通过的新闻,杭州、温州、宁波等地的许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兴奋地纷纷相互打电话告知。
正在广东湛江西瓜基地的温岭市箬横镇西瓜合作社社长彭友达抑制不住自己内心的激动,“盼望了这么多年,农民合作社有合法身份了!”
《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最大的“利好”就是:它第一个明确规定,合作社可以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从电视上获知此事的彭友达说:“以前西瓜合作社没名没分,什么都难。去年海口西瓜基地遭了台风,我找了老家的银行贷款恢复生产,虽说我们是农业部挂号的示范性合作社,仍没有一家肯放贷。人家弄不清合作社是啥性质,是企业法人还是社会团体法人,最后我以个人名义才贷了50万元。”
浙江目前发展了2300多家专业合作社(农民协会),带动了135万农户闯市场,但由于没有专业法律条例规定,合作社法律地位一直不明确,有的在工商部门登记成企业法人,有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社会团体,贷款、纳税、保险……从事各类市场经济活动都难。
浙江省人大7易其稿,制定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地以法律形式规定了合作社的法定概念、设立登记条件、组织架构、股本构成等。条例在规定“一人一票”原则的同时,提出“可以按交易额与股金额结合实行一人多票等方式”表决,从而鼓励了贡献较大的社员;考虑到农业是一个承受自然和市场双重风险的弱质产业,它又明确农民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主要指中国乡村各种专业合作社、社区合作社、专业协会或专业技术协会、各类经济联合体、合作社之间组建的联合社等组织;是中国农民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依照加入自愿、退出自由、民主管理、盈余返还的原则,按章程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它们成立后一般需要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十届人大代表、原中国农业大学校长毛达如教授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出台之前,各地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应该给与充分的肯定,这不仅将大大推进其立法进程,而且为其进一步完善提供了不少值得借鉴之处。相信今后一个时期内将会有更多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星火燎原渐成气候
来自农业部的信息显示,截至2003年底,中国农村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我国总数已达140万个,其中具有一定规模、运行基本规范的有14万个,基本涵盖了种植业、畜牧业、渔业等农村生产的方方面面。
五六年前的黑龙江省尚志市一面坡镇农民还在为卖出自家的蔬菜竞相压价,而今他们的“蔬菜专业合作社”抛开中间商,决意提出直接对俄出口申请,这在中国粮食大省黑龙江还是第一次。
而在农业专业化生产比较发达的浙江、山东、江苏、安徽等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已经成为当地农业振兴最重要的重要助推器之一;在甘肃、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等省市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也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中国农村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自发组织建立起自己的合作社、专业协会等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这在以往一家一户的农耕模式中是无法想象的。
在河北省清苑县,有一个“清苑县农林高优专业社”,农民习惯叫它“高优社”,这是一个在新形势下产生的农民合作组织。“高优社”创办于1994年,现在有8000多户社员,分布在周边6个县57个乡。
一个被称为“合作社爱好者”的乡村试验也十分值得我们关注。吉林四平市银监局一位名叫姜柏林的37岁的官员,用业余的时间、个人的力量和智慧,创造了一个新型的非官方、与乡村干部无关的农村合作社组织。这个组织是把农民们的资金集结起来统一入股投入信用社,由于合作社的实质是拥有参与农村金融组织管理和监督能力、拥有更大偿还能力的真正的农民组织,所以入股的资金更多,信用社的大笔投资风险也得到了降低,农村发展中规模性的贷款就有了保障。几年来,他已经在当地成立了十个这样的合作组织,不但使得到实惠的农民们非常支持他,当地政府也开始支持他的工作,并引起了我国有关方面和加拿大合作社协会的关注。立法已成当务之急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势头十分喜人,更令人欣慰的是,从2004年起,我国政府已经在财政上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技术、培训、质量标准与认证、市场营销等服务,并积极推进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立法工作。
不仅是浙江省,从中央到地方,用法律撑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保护伞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共识,并被认为是当务之急。
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衢州市农业科技研究所所长汪惠芳一份关于“农村(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提案引起关注。
2003年,汪惠芳和其他30名人大代表向全国人大提出了设立“农村(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的议案。不久他们得到了答复: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已建议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并正在进行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争取尽早完成草案并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3年11月,政府有关部门对汪惠芳等代表的议案做了答复。农业部和供销合作总社都肯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重要地位。
上海现代城市与区域发展研究院秘书长何兴刚说,中国是目前亚洲除朝鲜之外惟一没有为合作社立法的国家。由于合作经济组织无配套法规政策,法律地位不明,缺乏相应的政策法规支持,导致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
全国政协常委、清华大学教授王光谦指出,目前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工商登记中尚未取得单独的法人地位,大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没有法律保护的环境下运作。粮、棉等大宗农产品长期保留着相当程度的部门垄断,这就排除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合法涉足这些产品购销的可能。如何制定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
面对来自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社会各界的呼声,我国已经开始了紧锣密鼓的立法工作。除了浙江等省的积极行动外,十届全国人大已经把《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正式列入立法规划,并且进展顺利而快速。各界人士也对此积极谏言,提出了不少好的建议。
国外的一些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多次到国外考察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的毛达如教授告诉记者,欧洲多数国家农民协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悠久,数量也较多,所以各国政府很早就以社会团体的形式予以立法。欧洲农民协会在维护会员权利和利益,为会员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也在决策咨询、政策宣传、政策实施、疏导矛盾等方面给予政府以大量的支持,尤其是在欧盟及国际政治舞台上,农民协会与政府更是在国家利益上相互支持、密切配合,成为政府的伙伴,为维护欧盟各国及欧洲的整体利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教授张洪武强调说,合作社作为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其内部制度与现代公司型企业相比有着本质的区别。对合作社这样一种独特的经济组织形式,必须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涉及的对象十分复杂。包括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供销社和农村信用社在内的传统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还处在分化和改革过程中,在立法时,要考虑到传统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可能的变化,为其分化留下足够的空间。可以较为笼统的提出支持供销社领办新型农民合作组织,鼓励发展为农民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创新,增强服务功能等。立法的侧重点应是新型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应明确其财产关系和责任形式,明确其与政府的关系,明确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政策等。合作经济与集体经济是具有实质区别的两个范畴,在立法时,要予以明确。
作者:朱继东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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