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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提醒消费者慎签保险合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0:47 人民网-市场报

  本报记者 焦艳玲

  近日,中国消费者协会联合浙江省消协公布了保险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点评意见。这是中消协自今年8月点评金融领域不平等格式条款后,推出的第二个点评项目。

  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制度,通过保险制度,被保险人个人的风险得以转移和分散,即
所谓一人损失,大家分摊。作为一种法律行为,保险活动是通过保险合同来实现的,投保人按照合同规定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规定对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近几年,我国保险业增长迅速。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2003年全国保费收入3880.4亿元,同比增长27.1%。在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一些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相对滞后,制订的格式条款蛮不讲理,引起了消费者的强烈不满。

  中消协邀请各方专家从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中,提炼出4条主要涉及寿险方面的不平等格式条款,并提出了点评意见。浙江省消协发布了其对当地10家保险公司车辆损失保险合同进行调查后,提炼出的6条点评意见:单方规定先向第三方索赔,强制被保险人提起诉讼;任意设置免赔率,转嫁经营风险;残车折旧不当,加重被保险人责任;单方规定管辖法院,限制被保险人选择权;降低施救等费用的法定最高限额标准;任意设置拒赔和合同解除条款。

  由于保险领域涉及的问题专业性强、内容庞杂。中消协和浙江省消协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保险合同大都以格式条款形式出现,作为提供者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利用优势地位,单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否则,该条款无效。

  二、保险合同的构成不仅是保险合同条款本身,还包括与保险合同密切相关的其它文件,如《保户理赔须知》、保险公司理赔规定等,这些文件、规定大多涉及保险人的责任免除,与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受益人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是出险后理赔的重要依据,在签订保险合同前,保险人必须提供并作明确说明。如果事前未提供或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则有关保险公司责任免除的条款对消费者不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减轻保险责任,违反合同义务。

  三、准备投保的消费者要注意了解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防止经营者利用合同条款逃避或转嫁法律责任。

  四、签约之前,消费者要仔细阅读和研究合同条款的内容,比较保险费率的高低。对于不懂的内容,应要求保险公司作出明确解释,并将解释内容形成文字作为合同附件,成为履行合同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对于签约前保险业务员只提供产品说明书,不出示保险合同、保险费率及其它相关资料的,消费者应拒绝购买。

  五、对经营者提供的涉及专业性较强的格式合同,要注意向有关专家请教,避免因不懂专业而糊涂签约,权益受损。

  六、对于长期寿险,消费者收到保单后还有10天的犹豫期,在该期限内,消费者应再次审查保险合同及有关资料,发现问题及时询问,如不满意尽快退保。

  《市场报》 (2004年12月14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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