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光祥
经过一年的反复酝酿,12月7日,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下发配套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同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
大通证券研发中心副总经理刘家伟表示,《规定》标志着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落到了实处。
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的权益一直是困扰我国股市的一大顽症,在目前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这一现象越演越烈。
如何根除成为监管部门的难题。只有一套完善的流通股股东表决机制,才能保证流通股股东在全流通方案前,有充分的表决权与话语权。
对此,《规定》作了详尽的表述。《规定》从建立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机制、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以及加强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等五个方面入手来保护投资者利益。
浙江利捷投资的余凯认为,《规定》把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进一步推广到涉及股东权益的事项上。试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是《规定》中体现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精神最重要的一项举措。
从《规定》所列举的事项看,上市公司权益性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等,都不同程度地涉及到股东权益的变动。推行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可以防止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侵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如针对一些圈钱行为,《规定》要求,除发行公司债券和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外,上市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融资,都需要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这实际上是把股权融资的决定权授予了社会公众投资者。
《市场报》 (2004年12月14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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