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产权中介机构是重要突破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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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0:16 上海证券报 | |||||||||
    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中,投资者一般总是先通过中介机构了解非上市公司,并由其办理交易所需要的有关手续,因此,作为股权交易活动中重要主体,中介机构的作用是不可或缺的。但在实践中,一些中介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纠纷不断发生,因此对其加以规范是当务之急。     1、中介机构应尽职核实非上市公司经营现状
    通常,在产权交易中,会涉及产权经纪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而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转让中,一般应有产权经纪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介入,但一些以"代客理财"和"投资咨询"名义并且未经批准而从事股权交易的中介机构因属非法设立或经营而不在本文论述之列。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及有关产权交易规定,非上市公司中的国有产(股)权、国有或集体单位相对控股的多元投资主体企业产(股)权的转让交易应当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并公开信息、竞价转让,而民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交易则无此明确规定。产权经纪公司是依法设立,以通过从事代理或居间活动从而获取佣金为目的经纪组织,有条件的并经批准,还可以从事自营买卖业务。产权经纪公司的职责是接受有关当事人的委托,对非上市股份公司及相关事实进行认真核实或审慎调查,并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有偿服务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开展经纪活动,会计师事务所则应对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财务资料进行客观、详尽的审核,并对其对外公开的财务信息如产值、利润、每股收益等财务数据承担责任。目前,一些中介机构对自己承担的职责认识不清,对委托人及非上市公司情况未做认真审核便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留下了不少隐患以至酿成纠纷。     2、中介机构"包装"非上市公司应遵循诚信原则     目前,除一些以公司员工身份或特殊关系取得非上市股份公司原始股的个人私下进行股权转让外,大多数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在二级市场的交易转让的目的都是为融资、扩股或兑现,所以,一般都是先通过所谓的投资咨询公司进行包装,然后由产权经纪公司推介进入产权交易市场挂牌上市,而投资者,无论是机构还是自然人,都首先通过上述中介机构来了解非上市股份公司,特别是异地投资者,更不可能到公司现场进行实地考察,因此,其信息来源的真伪直接关系到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和产权交易市场的声誉。有关中介机构如产权经纪公司,在接受委托后,应当本着诚实信用和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委托方和标的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交易条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有关股权交易信息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中介公司不得为了促成交易,为虚假信息资料提供方便甚至编造虚假信息,如虚构、夸大经营业绩、承诺子虚乌有的定期上市从而误导投资者,也不得将权属关系不清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推介进入产权市场,更不得采取胁迫、欺诈、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推介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同时,其它中介机构在推介以民营企业或自然人为主体而组建的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股权时,也应当在合法经营的范围内,切实履行诚实信用、客观公正的原则。曾有一位吴先生来本所咨询时反映,外地某产权交易中心网站挂牌的一家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每股价格为4元,中介公司以每股2元买人,再以略低于4元的价格卖给投资者,给投资者的错觉是低价买了"高价"股,捡了个大便宜,而实际情况是挂牌4元一股,并无经营业绩支撑,是为场外交易进行比价而作"秀",最后获得暴利的是中介公司,完全违背了诚信原则。     3、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要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在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交易中,一些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情形,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产权交易市场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对其加强监管是非常必要的。根据有关规定,产权经纪公司交易过程中,如果存在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产权监管部门将记录在案,并视情节轻重追究产权交易经纪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产权经纪机构因违反规定进行交易并致使交易无效,导致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产权经纪公司及有关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些投资咨询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以非法设点,承诺上市等手段包装、推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权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可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产权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作为产权市场的重要主体只有明确自己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强自律,并建立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制,才能使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进入规范的轨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因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东主体构成的不同,有国有、集体、也有民营,根据现有规定,有的股权交易须在产权交易市场内进行,有的则既可场内,也可场外。同时,中介机构的经营范围和方式也存在着一定的模糊,也使本应畅通的股权交易的途径产生了瓶颈,这不利于股权交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有关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并制定新的符合市场发展需要的规定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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