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了“话语平台” 少了“用脚投票”:专家就权益保护答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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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0:16 上海证券报 | |||||||||
    问:近期,管理层不断推出强有力的措施,推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制度的推出,更是影响深远的举措,作为中小投资者,应该如何理解这一制度?如何利用这一制度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志愿团专家:为了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在年内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旨
    2004年11月29日证监会颁布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指引(试行)》,该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除现场会议投票外,上市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符合前款要求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2004年12月7日证监会颁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该规定主要规定了目前在股权分置的情况下,试行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以下五项内容必须经过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1、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2、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     3、股东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4、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5、在上市公司发展中对社会公众股股东利益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事项。     《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发布股东大会通知后,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后三日内再次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上市公司公告股东大会决议时,应当说明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人数、所持股份总数、占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份的比例和表决结果,并披露参加表决的前十大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持股和表决情况。     2004年12月8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与之相配套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业务实施细则》及《网络服务投资者身份验证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技术操作的具体流程。至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制度初步建立。     上述法规颁布后,业界普遍认为股东大会网络表决权的建立,将会改变长期以来流通股股东由于行使股东权利的成本过高而导致只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无奈现象,给流通股股东提供一个便捷、低成本的表达意见的"话语平台"。但笔者认为资本市场的规范是一个系统工程,一个有序、健康的资本市场必须建立保护流通股股东的良好机制,这个机制的建立有赖于监管部门、司法部门、主管部门、广大流通股股东以及全社会的努力。在这个机制中,网络投票制度只是其中的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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