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联重组模式停牌周期可否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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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10:15 上海证券报 | |||||||||
    受市场广泛关注的内地上市公司"合并第一案"------第一百货吸收合并华联商厦案由百联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的正式上市交易而尘埃落定。但是由于经过7个月的长时间停牌,同期的上证指数由1700多点下跌了400余点,在补跌效应下,合并后的百联股份复牌后首日大跌了17.91%,在股票被强制停牌了7个月后,投资者面对的却是市值大幅缩水的尴尬。
    虽然该方案赋予了投资者现金选择权,但是长时期的停牌却也积累了除去个股本身以外整个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因素的影响。公司股票停牌后,投资者缺少了二级市场的交易功能,造成无法及时规避市场风险,虽然首日上市的跌幅小于同期指数的跌幅,但综合指数的下跌是缓慢的,在跌途中提供了投资者大量的的止损减仓机会,而由于合并重组例行停牌缺乏自由交易的选择权,其中蕴含的市场风险是不言而喻的。     对重大重组事项等进行例行停牌,有关方面是本着为中小投资者规避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等现象而可能带来的投资风险所采取的一种保护手段,但是由于资本市场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对涉及上市公司的购并等重大事项进行长期的停牌是否有必要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类似"百联模式"的行业购并整合方案,其实只需在发布意向公告时停牌几个交易日及最终确定实施换股操作前停牌几个交易日即可。对于本身信息披露比较透明规范的公司来说,完全没有必要进行如此长时间的停牌措施,如果在类似整合方案中存在变数和有新的公告信息需要公开披露,只需采取临时性停牌即可。     第一百货作为吸收合并的主体是否可豁免长时间的停牌呢?而华联商厦作为被收购方,由于在收购完成后,股票经过换股合并后也就不存在了,可以在公告起始日便作停牌处理直至所有的合并工作结束。     本着投资者交易权第一的思路对现有重大重组事项的停牌方式进行创新改革,完善信息披露的日常监控体系,缩短停牌周期,加快推进审批及并购效率,尽最大可能弥补二级市场长时间不能交易的缺憾,提高市场化运作的高效率是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需重点完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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