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的核审权在谁手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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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9:29 中国经济时报 | |||||||||
殷国安 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公务员“廉政保证金”制度,浙江将在杭州市下城区和宁波市慈溪市先进行试点。现在的最新消息显示,杭州市下城区已经将有关方案送交杭州市纪委最后核审,如果不出意外,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12月13日《现代金报》)
关于廉政保证金制度能否真的保证官员的廉洁,社会上的争论一直没有停止,也没有结论。当然,争论归争论,进行试点也是可以的。最高法院的一位副院长说,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进行试点。那么,什么叫“有条件”?我的理解,条件可以有许多,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得有钱,就是要经济比较发达,财政收入比较多的地方。正如浙江省纪委的领导讲的:“要实行这一制度,需要雄厚财力的支持。就浙江目前的实际情况看,要全省上下一下子全面推行,尚有难度”。 现在实行“廉政保证金”的地方,一般有两种模式:一是杭州市下城区的模式,就是廉政保证金由个人和公家共同负担。下城区是公务员个人负担为主,单位根据工龄、级别等因素确定一个贴补系数。全国许多地方,个人出资大抵在5%到10%,单位补贴在10%左右。第二种模式就是如宁波市慈溪市那样,主要由公家出钱建立廉政保证金。慈溪则几乎全由公家负担,简直相当于给公务员增加工资了。 除了公务员个人负担的资金外,所谓单位出的钱,无论是部分还是全部,到底是从哪里来的呢?一种情况是,由财政埋单。因为政府部门是公共管理部门,本身不产生效益,只能靠财政拨款。现在要增加廉政保证金,财政就要增大支出。南京市公安局秦淮分局进行廉政保证金制度,每年为一般民警缴存3000元,为科长、所长、队长缴存3750元,为分局领导缴存4500元,就是区委、区政府支持,筹集了20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的。第二种情况是靠单位自筹。合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财政管理,单位不能因为工作职能的不同而产生自由支配的小金库,来开支半单位的廉政保证金。如果不是这样,则单位就必须靠权力寻租来筹集资金,这必然催生腐败。单位还有一种办法,就是把其他财政安排的其他支出挪着廉政保证金。南京市公安局纪委负责人告诉记者,如果没有实施廉洁从警退休金这个制度,这笔财政经费也是对民警们的一种福利,但不一定能发到每一位民警手中,而是用于警务装备的配置、各项优秀的奖励或其他建设方面。这里,把其他方面的拨款用于廉政保证金,那些经费并不是可以取消的,例如警务装备的配置、对优秀的奖励,取消了肯定会影响工作的。 可见,设立廉政保证金,肯定涉及到财政支出,要动用纳税人的钱。那么,这个方案的“最后核审”,就不是纪委的权力所能定案的了。纪委当然可以从技术角度审核方案的科学性,但最后的实施,还应该让纳税人发言。所谓纳税人发言,就是要把由于实行廉政保证金增加的全部支出列入财政预算,经过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才能付诸实施。纪委一同意,财政就得拿出几百万,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规范的。当然,由于许多地方的财政预算报告还不太细,支出并不公布具体的项目,往往大而化之。当人代会审议财政预决算报告顶起真来,这样报大账的做法就过不了关了。 总之,在关系到财政一笔不小的支出的问题上,纪委不能成为最后的拍板者,而应该由政府提请人大决定。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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