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三普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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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增议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三普药业(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年12月13日在江苏省宜兴市范道镇远东路8号江苏远东集团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张希兰女士主持。出席会议股东及委托代理人3名,代表股份3955万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9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法律顾问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歧山先生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并以特别决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份3955万股、反对股份0万股和弃权股份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根据公司第三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公司2003年度股东大会以及公司第四届第四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将《公司章程》中的修改如下: 原章程第八十三条修改为: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监事成员中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员工推选和罢免,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其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与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相同。 2、关于公司资产置换的议案; 扣除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后,同意股份361万股、反对股份0万股和弃权股份0万股,分别占出席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及授权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和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歧山先生出席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会议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是: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三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3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