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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独大会否变成一"基"独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4日 05:39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近期,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意味着分类表决制度开始实施。《规定》的颁布是证监会抓紧落实国九条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积极的市场意义。

  我们注意到,分类表决制度中一项很重要的内容就是上市公司进行再融资运作时必须经过分类表决通过后才可以实施,这无疑有效抑制了部分上市公司一味圈钱行为。本来上市
公司通过证券市场募集资金无可厚非,但是在前几年由于一股独大问题突出,很多上市公司都将证券市场当做是提款机,不管是否真正需要资金,都提出了再融资方案,而最终买单的则是广大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这种泛滥的再融资现象也就成为市场不堪承受之重,然而相对弱小的中小投资者只能徒叹不公,并没有能力来阻止上市公司频繁的再融资行为。而此次分类表决制度的实施有望改变这一现象,因此广大中小投资者也对分类表决制度表示出很高的期望。

  不过,这可能也会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那就是原来是一股独大,现在是否会演化为基金独大呢?实施分类表决制度后,一些重大事项将不以大股东意志为转移,流通股股东成为决定这些重大事项是否可以实施的关键力量。但是我们也需要注意几个问题:1、再融资门槛明显提高,能够实施再融资运作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那些资产质量比较好、盈利能力比较强、并且有比较强的分红能力的上市公司。这样的公司大都属蓝筹股范畴,而几乎每家公司都会潜伏多家基金等机构投资者。2、虽然证监会也随后推出了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这一配套措施,但是对广大投资者而言,由于有一部分的投资者年龄比较大,而这些投资者对网络知识知之甚少,因此即便是网络投票,这些投资者中真正参与投票的恐怕只是少数,而长途跋涉去参与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普通投资者更是寥寥无几。可以这样认为,在目前的分类表决制度下,真正具有很强话语权的可能就是那些机构投资者。3、统计表明,目前具有再融资资格、流通股股东较集中的上市公司,排名靠前的流通股股东中基金明显占多数,显然基金在类别表决中就具有决定权。上市公司很清楚这一点。由此可能会产生一个新问题--如果上市公司担心分类表决不能通过,那么是否可能进行重点攻关,只要将几家持重仓的基金搞定,让这些基金在分类表决中投赞成票,那么凭借这些基金力量就可以解决上市公司再融资难题。我们不能否认这种可能性,希望能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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