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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首次对有关质疑作出回应 暂缓披露申请成功将是少数特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11:45 中华工商时报

    “实际规则执行的结果是暂缓披露申请成功的只是少数特例,并不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不会因之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深沪交易所日前颁布的新版《股市上市规则》(下称“新规则”)已从12月10日起开始实行,今日深交所首次对由其中“暂缓披露”等内容而引发的市场质疑作出了回应。

    深交所今日对“新规则”中第七章的有关内容作出的解读(下称“
解读”)称,信息披露及时性原则与商业秘密保护中的保密原则存在矛盾,信息披露过早可能泄露商业秘密,区别应当及时披露的信息与商业秘密之间的不同是一件十分困难、微妙的事。“新规则”修订借鉴了海外主要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经验,增加规则的例外处理程序与情形。

    据悉,“新规则”第七章是关于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其中明确了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的,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申请暂缓披露。

    对此,“解读”指出,事实上,如果要证明或判明应披露的信息是否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是否属于损害公司利益或误导投资者,对于公司与交易所而言都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所以,实际规则执行的结果是暂缓披露申请成功的只是少数特例,并不影响整个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也不会因之降低信息披露的标准,只会增加规则的权威性。

    此外,“解读”还对“新规则”中提出了及时性的新概念———首次披露义务;提出与首次披露义务相衔接的“进展的及时披露义务;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对“首次披露义务进行修正等内容作出了详细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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