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在会同科技部、财政部等十个相关部委研究制定《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具有区别于一般加工贸易企业的不同特点,世界上不少国家将其视为一种特殊类型的企业,对其特别立法。自1999年国务院七部委《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颁布后,受政策利好的激励,我国曾掀起过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热潮。但由于配套性
法规未能一起出台,所设立的创投企业普遍面临运作欠规范、缺乏法律保护等问题。到2000年8月以后,全国就很少有新的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不少已设立的创投企业也纷纷转向其他行业。
据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司长、《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起草小组组长张东生披露,拟议中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要求创业投资企业必须将主要资金投资于未上市创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不得从事股票和房地产等非创业投资业务。草案依据《公司法》中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条款,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从而更好地发挥创业投资企业支持中小企业的作用;允许创业投资企业以可转换优先股等国际通行的股权投资方式进行投资,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草案还结合我国实际,拟考虑从三方面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政策扶持。一是通过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二是允许创业投资企业通过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所筹得的长期资金用于创业投资,三是在解决双重征税基础上给予税收政策扶持。天天
(夏天/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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