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知”变“补充通知”国税总局收回成命
个别规定仍有缺憾,一些企业抱怨地方执行动作迟缓
本报记者 施家三
精彩回放
9月13日,本报以《个人外贸遭遇国税“紧急通知”》为题,报道了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下发,新的《外贸法》对个人放开经营权的重大突破,将由于企业无法办理出口退税而变成一纸空文。
9月20日,本报又以《国税“紧急通知”可能刺激虚开发票》为题,报道了一些发票贩子盯上处于困境中新办小型外贸企业大肆推销发票。文章表达了一些业内人士的担忧———政府在认真贯彻“37号”文件之时,将会是那些代开发票者生意最兴隆之日!这与国税总局出台“紧急通知”的初衷———“打击和防范虚开发票和骗抵税款”的本意将背道而驰。
9月27日,本报以《“新小外贸”出口退税问题引起国务院重视近期或许就会有佳音传出》为题,报道了记者从商务部了解到的事情重大进展。
新办小型外贸企业企盼已久的出口退税问题,将随着国家税务总局12月1日《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的下发而得到解决。今年7月1日新颁布实施的《外贸法》在被“紧急通知”“吊空”5个月之后,终于“着陆”走上运行轨道。
国税总局修正“紧急通知”
12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公布了《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记者注意到,“补充通知”首先承认,此前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在实际执行中存在问题。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特作补充通知。
“补充通知”第二条规定,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这就把之前“紧急通知”规定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必须一年内实际销售额达到180万元”,或者“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人员在50人以上的”,方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规定作了彻底的修正。对于这样的修正,业内人士表示了无可奈何的欣慰。因为他们觉得这一情况本不该发生的,或者即使发生了,也应该更早就得到解决,因为“紧急通知”才出台,就有很多新办外贸企业提出质疑,而且5个月来大批企业、媒体一直呼吁不断,但问题还是拖了5个月才得到解决。当然,尽管如此,毕竟问题得到了解决,业界对国家税务总局正视问题的态度表示欣慰。有企业称这是政府加强执政能力的一大进步。
“补充通知”同时修正指出,《紧急通知》第一条第(一)项所称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由于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尚未进行正常经营,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情况下需要经过一定时间的实际经营才能审核认定。但对具有一定经营规模,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有货物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预计年销售额可达到180万元以上的新办商贸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也可认定其为一般纳税人,实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管理。
企业抱怨地方执行动作迟缓
当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为出口退税有了“尚方宝剑”而欢呼时,一些动作麻利的外贸企业已经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了。然而不少企业反映,当地税务机关都称没收到通知。北京就有企业反映,他们到海淀区国家税务局去办理申报手续时,就被告知没有看到“补充通知”。当地税务官员称,“就是看了也没用,即使真有的话,我们也需要等着市局出具体的实施细则才能办理,你们回去等着吧!”不少地方的企业也反映去具体申办时碰了钉子。
有企业抱怨说,国税62号补充通知是12月1日的文件,真正公布的时间整整拖后了一周的时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税要根据国税总局的62号文再制订实施细则的速度最快也要一周吧?等省级机关再把细则转发到地市级,地市级再转发到县区级,等具体操办的税务所接到通知,再接收纳税人的申请,再等着国税的官员们实地考察,考察后各企业的法人代表还要等着约谈,整个过程太冗长。
有的地方反映虽然拿到了一般纳税人的资格,但是也是一波三折。他们反映说,税务机关对这个“补充通知”咬文嚼字,一会儿说缺这个资料,一会儿又说缺那个资料,再一会儿又说这个资料不对,资料是被补了又补,改了又改,好不容易才拿到。
个别规定仍有缺憾
有业内人士认为,造成基层税务机关执行迟缓,要“咬文嚼字”的原因,是“补充通知”个别地方规定不明,仍存在缺憾。例如,“补充通知”将对外贸易经营者严格分为进口经营者和出口经营者不科学,因为当今对外贸易经营者很少有人只做出口而不做进口,而且在同一个企业里如果出口贸易可以按一般纳税人对待,进口贸易却只能按小规模纳税人对待,这个企业的财务如何做帐呢?在税务上又如何操作呢?
在北京,有外贸企业向税务机关咨询时认为,自己无论按照“补充通知”的第一条还是第二条的要求,都符合申报一般纳税人条件。但国税局的人说,如按第二条规定,要先做一些日子出口,再提出做进口,不能同时提出,原因是文件上没有写明开始就可以进口出口都做。
再比如,有税务官员在经办中反问企业,文件中说“新办商贸企业”,谁知道何时注册的算是新办?文件中说“新办小型商贸企业是指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谁知道批发兼零售的企业可不可以?(来源:金羊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