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上旬,我办就《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实施以来出现的问题向新备案登记外贸经营者征集了意见,多家企业通过我办邮箱、公众留言以及传真、电话等方式进行了反馈,我办集中整理上报了大家反映的意见和建议。现就反映强烈的新办小型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最新进展情况通告如下: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披露,为了进一步做好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认定和增值税管理工作,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发出了补充通知。《通知》明确,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
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专用发票的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商务部驻南京特办二00四年十二月九日附注:相关文件可登录国家税务总局网站(www.chinatax.gov.cn)或我部网站(www.mofcom.gov.cn)查询
(信息来源:南京特派员办事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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