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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何以无法做到真正“独立”?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3日 09:45 证券时报

    □青海数码网络(资讯 行情 论坛)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结构出现问题后而引进的一种制衡机制,是公司内部股东与经理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博弈的结果。引进独立董事的动因,是想通过设立独立董事来加强公司内部的制衡与约束,其实这样的动因忽略了制度背景与其它关键因素而局限于技术方面的思考。在我国当前市场环境下,独立董事不可能起到监管部门所预
期的作用,只能治标,不能治本。

    一、引进独立董事的动因忽略了制度背景与其它一些重要因素

    独立董事是因为原有的董事会无法公正地代表全体股东的利益,对经理层无法实施有效监督而出现的一种可能会更公正代表全体股东权益、更有效对经理层实施监督的制度安排。原则上讲,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公司行为,是公司内部股东与经理层、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博弈的结果,是公司治理结构或内控制度的一部分,而不是外部监督与控制的非公司行为,这应该说是制定独立董事制度的合理逻辑。目前,在我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着一些不能忽视的因素。

    第一、有些问题并不是上市后出现的,与公司上不上市无关。反过来讲,通过上市并不能如预期解决原来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问题,所以问题不是因监管而产生,实际上是因监管而暴露。

    第二、有些问题是在发行和上市过程中遗留下来的。一个企业能够造假并顺利通过一道道审查得以上市融资,既反映了我国企业上市的初衷与定位的特色,也说明证券市场不可能离开现存的体制背景而独善其身。从这个角度讲,监管是对过去不规范运作的检讨与矫正。换句话说,监管者也在监管自己。

    第三、上市公司的很多问题是深层次的,只有通过深化体制改革,才能得到根本解决,技术性的方案如引进独立董事只能起到治标的作用。由于缺乏体制背景,独立董事制度推出后的结果必然是异化与变形。

    由此看来,监管部门引入独立董事的初衷则可能是寄望于通过独立董事完成一项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绕过改革最艰难的部分,以技术性的措施替代体制改革,来达到公司治理、规范公司行为的目的。真是这样,独立董事制度就成了一种具有政策调控目标的外在手段,独立董事无法独立的原因也在于此。

    二、在立法方面,独立董事地位没有保障

    1、在法律层面上,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并未规定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被赋予了监督、纠正董事、经理行为的权力,为法定的监督之责。《公司法》中没有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法定权限和职责便无从谈起。

    2、在规章的层面上,仅有以前国家经贸委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涉及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各上市公司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3、独立董事制度仅仅在部门规章中得以体现。细阅《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其中涉及独立董事的都是框架性原则,只对人员的比例、产生的程序、权利、义务、职责作出了大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独立董事条款的内容来看,大都是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的内容照搬不误,并没有新内容的赋予。

    三、独立董事的人选受大股东控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的提名权为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审批权为公司的股东大会。问题是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大都是一股独大,股权高度集中,监事会如同摆设,大股东既能控制董事会、监事会的提名权,又能控制股东大会的否决权。在这种制度下推选出来的独立董事受制于谁呢?

    当然,独立董事一般都是行业专家、社会名流,由于顾及社会地位和声誉,他们做事小心谨慎,不会放任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发生,更不会做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情。可是理性归理性,名誉归名誉,不以法律来约束,而是单靠脆弱的道德约束,这无法保障其自觉性和独立性,也是一种倒退。

    四、津贴缺乏行业标准,付出与回报无法对等

    目前,我国对独立董事采取的是津贴制,津贴的数量由董事会制定预案并由股东大会通过。津贴到底多少合适呢?由于独立董事本身要承担决策和责任的,因而如果津贴过少,权利与义务不对称,那么独立董事就没有参与公司事务的积极性。有关资料显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大多为兼职,且身兼数家公司的独立董事,很有可能会出现独立董事因为没有相应利益或在权衡利益得失的情况下,借故不参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但是,如果津贴过多,独立董事会受制或依赖于公司决策层,使之独立性大打折扣。到现在,我国上市公司对独立董事的津贴并未形成统一的比较合理的标准,还是一个尚待研究的问题。

    五、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无法合理定位

    独立董事制度是在英、美国家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一方面是一个二元制的治理结构,但目前在很大程度上又借鉴了一元制的治理结构内容。在有关的法律规定中,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在职权分工上严重重叠,权能交叉,甚至冲突,并且可能会因此形成新的权责不分结果。如果公司内部的冲突和紊乱因素大于协同和稳定因素的话,那么不仅会造成大量的人力、物力浪费,而且独立董事制度也很难真正起到制衡公司管理层的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目标就会落空。

    六、独立董事要具备担此重任的条件

    由于独立董事受到重视,很多著名人士都跃跃欲试,争当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黄浦一期”,但是对担任此职中的风险,独立董事是否真的考虑清楚了?证监会对郑百文的处罚,包括对没有收取公司报酬的独立董事的惩罚:独立董事不仅仅被处罚10万元,而且被认定为市场禁入者!这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是首开先例的。义务大于权利,你是独立董事,你会如何?

    七、单一渠道获得上市公司的信息,缺乏判断依据

    作为不常在公司内部管理层的独立董事,其获取公司信息的方式只能由公司提供。公司如果不履行诚信义务,对独立董事进行虚假陈述,提供不真实的材料,那么独立董事因不了解真实情况,就无法作出正确的分析与结论。独立董事的处境就逾发尴尬,一方面有被公司欺瞒的可能,另一方面又将面临社会舆论谴责和可能被监督部门处罚的压力。

    八、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现状令人担忧

    首先,由于大股东一统天下,客观上对独立董事人选有决定权,而中小股东在这方面的发言权或者被剥夺,或者流于形式。

    其次、对于上市公司来说,选择独立董事还具有“伯乐相马”的味道。虽说目前给独立董事的津贴与国外相比并不算高,但相对于我国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说,也不能算低,因而被“伯乐”相中的“好马”自然不会轻易制衡“伯乐”。

    第三、在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本来就属于弱势群体,占董事会人数的1/3。同时,目前成为独立董事的,大都是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非投资专家和管理专家。这使他们很难发现上市公司在经营、决策上的深层矛盾和问题。

    九、 独立董事如何才能真正独立起来?

    要在我国建立起富有成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但要做好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本身的一些具体工作,而且要从根本上奠定独立董事制度发挥效力的制度基础以及使这些制度基础得以强化的条件。

    第一、建立和完善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体系。主要从四个层面着手:一是修改《公司法》。为适应新的情况,促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形成和健康运行,应增加有关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比例以及权利、义务、职责、作用的法律条文,而这些条文是制定有关独立董事具体法律法规的指导原则。二是由中国证监会等部门制定相关法规,对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产生程序、发表意见的原则以及薪酬等问题作出规定,并对独立董事的过失追究提出原则意见。三是由证券交易所制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指导意见和章程指引,对不同主导产权结构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具体人数、具体条件、独立性解释、薪酬范围、发表意见的具体方式以及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作出具体规定,也应对独立董事在重大问题上必须坚持的原则和立场进行规范。四是上市公司的章程必须载明独立董事行权的具体内容和发挥作用的方面、方式和方法。这些法律是独立董事保持独立性和以法行权的根本依据。首先,从根源上解决独立董事受大股东控制的情况。独立董事不应由董事会提名,而应由股东大会提名,并且只能由非董事单位和中小股东提名,大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回避对独立董事的选举投票,这样选任的独立董事,才能具有真正的独立性;其次,独立董事的人选要专业化。独立董事的选择对象不应过多地侧重于经济学家、技术专家等社会名流,而应着重选择有企业管理经验、有投资决策专长和有把握市场能力的专业人士,这样才能凭能力看出公司的问题,不会被表面现象蒙蔽。除此之外,独立董事必须有权———在赋权与行权两个方面都应予以特殊保障;有钱———独立董事行权的必要经费要有保障,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也需要钱;有闲———独立董事必须有充足的时间和充沛的精力来为公司工作,不能流于形式;有缘———独立董事必须具有整合能力和亲和力。

    第二、调整股权结构,改变一股独大的格局。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是产生“内部人控制”,损害国家、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导致管理腐败的温床,也是引入独立董事的制度性障碍。这一格局虽然在短期内难以彻底改变,但要作为一项战略性任务予以高度重视并从现在起着手解决。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可以引进战略投资伙伴,通过多种方式减少国家和法人持股比例。

    第三、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反过来,一个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二者相辅相成,互为条件。

    第四、强化公司治理文化。公司治理文化是有效治理的信用基础,是公司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企业竞争力,促进企业持续发展不可缺少的环境条件。行使权力的价值观念与公司治理文化相一致,可以矫正社会对独立董事行为评价的价值标准。

    第五、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最好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管理机构,建立专项“职业独立董事”薪酬基金,打造职业化的独立董事团队,才能达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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